发文机关: |
策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2年5月11号 |
文 号: | 策政办规〔2022〕2号 | 有效性: | 2年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策勒县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策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1日
策勒县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租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根据《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9〕12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租房的筹集、分配、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建局负责对全县公租房筹集、修建工作,住房保障办负责本县公租房分配、使用、维护、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全县公共租赁住房。各乡镇(街道)、县直各单位受委托管辖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本《办法》施行,并建档造册,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将入住信息及租金报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按季度将收取的租金上缴县财政,不得截留和挪用。
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五条公租房只能出租不得出售,不得违规转为商品住房或变相用公租房的支持政策发展商品住房。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六条公租房房源通过集中新建、配建、改建、长期租赁(五年以上)等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公租房筹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新建标002—2012)有关规定。
第七条县住建局要强化对公租房项目招投标、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各参建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切实保障公租房质量安全。
第二章 保障对象与保障目标
第八条公租房保障对象为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将新入职大学生、引进人才、便民警务站工作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有组织转移劳动力、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等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充分发挥公租房的保障效益。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各类特殊困难家庭,省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民族团结模范家庭、见义勇为等人员优先纳入公租房保障。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条申请公租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在申请地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租房;
(二)在本县无房的干部职工;
(三)在本地稳定就业2年以上,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十一条公租房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并由驻在单位或辖区管辖单位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根据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的规定向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提交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请书;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三)相关政策享受证明、证件(如,重度残疾证、低保证明、重大疾病证明、军烈属证件),务工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策勒县公租房申请调查表。
第十三条各乡镇(街道)、县直各单位、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要提升公租房申请审核效率。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县直各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人辖区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租房轮候对象,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属地乡镇(街道)申请复核,乡镇(街道)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电话或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轮候、分配和租金
第十五条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应当将公租房房源、参与分配条件、本批次符合条件的轮候对象,应在申请人所在辖区、单位或乡镇(街道)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接受社会监督。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租房,轮候期一般不超过1年。公租房保障对象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在轮候期内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第十六条公租房的分配,要体现嵌入式居住和各民族和谐共居的要求。
第十七条分配结果确定后,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应当与申请人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并积极推行实施网签备案。
公租房租赁期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对仍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继续续租,对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应及时提出清退要求。
第十八条公租房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
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租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因就业、子女就学、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公租房管理单位应支持和调整,并履行住房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公租房入住前,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对承租人进行入住前教育,要求承租人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按照《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可参照租金公式:公租房月租金=各县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公租房租金缴费比例,城镇低保家庭不高于3%,城镇低收入家庭不高于8%,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不高于12%的标准,结合县域实际,公租房租金标准:
(一)县城区公租房租金标准。
1.五保户、鳏寡孤独群体、烈士家庭予以免租。
2.低保户、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家庭(县级以上的,含县级)、重度残疾家庭、慢性重症人员及特困家庭;按照1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
3.军人家庭、低收入家族(民政部门提供收入标准进行复核),按照3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
4.公益性人员、一般收入家庭、按照4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
5.招商引资企业员工、个体工商户、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居住5年以下的,按照5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居住5年以上的,按照8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
6.国家公职人员按照工作年限分类分档收入租金,其中工作3年以下干部职工按照3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工作4年至5年的,按照5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工作五年以上的按照7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
(二)乡镇公租房租金标准。
1.五保户、鳏寡孤独群体、烈士家庭、低保户、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家族(县级以上的,含县级)、重度残疾家庭、慢性重症人员及特困家庭予以免租。
2.公益性岗位人员、军人家庭、一般收入家庭、按照1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
3.招商引资企业员工、个体工商户、外来务工人员,按照2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
4.国家公职人员,山区四乡(恰哈乡、乌鲁克萨依乡、奴尔乡、博斯坦乡)按照1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平原四乡镇(策勒镇、固拉合玛镇、策勒乡、达玛沟乡)按照2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
(三)工业园区辖区公租房租金标准。
1.五保户、鳏寡孤独群体、烈士家庭、低保户、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家族(县级以上的,含县级)、重度残疾人员、慢性重症人员特困家庭予以免租。
2.策勒县境内统一安置至园区务工人员按照1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
3.招商引资企业员工、个体工商户、策勒县域外来务工人员、国家公职人员,按照3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
4.工业园区外围(除蘑菇基地公租房)公租房按照3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
(四)公租房项目配套的非住宅资产(如门面房、小区配套公共用房、车位)对外出租应当通过公开方式进行招租。发布公开招租信息,确定租赁期限,制定租金起租标准,通过公开竞拍方式确定承租对象及承租金额。租金缴纳方式、合同签订可参照以上公租房住宅规定执行或根据实际情况由县国资委、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与具体承租方协商确定。
(五)租金收取严禁现金支付,采用扫码转账支付或POS机刷卡支付,每日下午下班前半小时收费人员与财务人员进行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各村驻村干部居住的村级公租房,因居住人员性质特殊(组织选派)免收租金,不受申请条件限制。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根据县域经济发展水平实行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及维修养护管理等,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租房租金收入及其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五章 使用和退出
第二十三条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不得改变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承租人不得随意改造公租房,严禁转卖、转租、转借。
第二十四条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复核承租人对公租房的使用和家庭变化情况,维护承租人合法权益,对违规使用公租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综合运用租金上调、门禁管控、信用约束、司法追究等多种方式提升退出管理效率。
第二十五条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国家住建部相关规定,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一)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承租公租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恶意拖欠公租房租金等费用长达6个月以上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七)合同期满未申请续租或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八)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的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应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乡镇(街道)、基层组织、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具体承担公租房的分配、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和经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租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二十七条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快推进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制度,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二十八条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要积极通过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租房筹集和运营管理,切实提升公租房运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第二十九条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公租房运营管理的监督,设立公租房使用管理服务,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群众反映诉求的渠道。
第三十条公租房筹集、分配、运营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纳入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公租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租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申请人、承租人、房地产经纪人等违反公租房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10日,由策勒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原《策勒县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策政发〔202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