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驻策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行署《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县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县人民政府2023年第74次常务会议研究:
一、县人民政府决定:2023年5月31日前,以县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策勒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策政办规〔2023〕1号)等9个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关于《调整策勒县城镇出租车运价的通知》)(策发改物价〔2013〕2号)1个行政规范性文件重新修订;关于印发《策勒县贯彻落实<自治区、地区落实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策政办发〔2023〕2号)等71个政策性文件继续有效;关于印发《策勒县法治政府建设202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策政办发〔2022〕8号)等19个政策性文件废止;关于印发《策勒县2021年林(果)业和草原工作方案》的通知(策政办函〔2021〕8号)等130个政策性文件失效;关于加强和改进策勒县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的通知(策政办发〔2020〕18号)等3个政策性文件重新修订。
二、县人民政府决定:2016年1月1日以前以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政策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失效,确实需要的,由起草实施部门报县政府批准后重新公布。
三、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相关规定精神,县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继续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本决定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不得再将其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并切实做好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四、县人民政府决定:需重新修订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在县人民政府作出清理决定6个月内制发,起草实施部门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相关规定,按期限要求及时提出修改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重新公布,届时未制发该文件自动失效。
附:策勒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集中清理统计表(附件2、3、4、5、6)
策勒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