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勒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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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勒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4-07-15 12:24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驻策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保证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行署《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规规章政策清理工作方案》精神,县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县人民政府2024年第96次常务会议研究:

一、县人民政府决定:20231231日前,以县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策勒县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流转的实施方案》策政办规〔202113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关于印发开展策勒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策政发〔202315号)等36个政策性继续执行《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策勒县餐饮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策政办发〔2021212个政策性文件废止;关于印发策勒县安全生产大宣传、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策政办发〔20236号)等10个政策性文件失效;关于印发策勒县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策政办发〔20168号)等1个政策性文件重新修订。

二、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政府令第218号)相关规定精神,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继续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本决定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政府各部门不得再将其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并切实做好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决定:需重新修订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在县人民政府作出清理决定6个月内制发,起草实施部门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政府令第218号)相关规定按期限要求及时提出修改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重新公布,届时未制发该文件自动失效。

附:策勒县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目录表

      策勒县人民政府

       2024712


附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目录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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