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驻策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保证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行署《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规规章政策清理工作方案》精神,县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县人民政府2024年第96次常务会议研究:
一、县人民政府决定:2023年12月31日前,以县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策勒县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流转的实施方案》(策政办规〔2021〕1号)等3个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关于印发〈开展策勒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策政发〔2023〕15号)等36个政策性继续执行;《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策勒县餐饮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策政办发〔2021〕21号)等2个政策性文件废止;《关于印发〈策勒县安全生产大宣传、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策政办发〔2023〕6号)等10个政策性文件失效;《关于印发〈策勒县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策政办发〔2016〕8号)等1个政策性文件重新修订。
二、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相关规定精神,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继续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本决定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政府各部门不得再将其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并切实做好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三、县人民政府决定:需重新修订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在县人民政府作出清理决定6个月内制发,起草实施部门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相关规定,按期限要求及时提出修改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重新公布,届时未制发该文件自动失效。
附:策勒县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目录表
策勒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