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勒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策勒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策政发〔2024〕70号

发布时间:2024-10-15 17:29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驻策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行署《关于开展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县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县人民政府2024年第100次常务会议研究:

一、县人民政府决定:以县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策勒县森林草原禁火令》(策政办规〔2022〕1号)等4个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策勒县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策政办规〔2022〕2号)重新修订,《策勒县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流转的实施方案》(策政办规〔2021〕1号)予以废止。

二、以县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开展策勒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策政发〔2023〕15号)等65个政策性文件继续有效;《关于印发<策勒县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策政办函〔2023〕30号)等15个政策性文件废止;《关于印发<策勒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策政发〔2020〕124号)等2个政策性文件重新修订。

三、以政府部门名义制发的《关于调整策勒县城镇自来水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策发改规〔2023〕1号)等3个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以政府部门名义制发的《关于征收策勒县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策人社发〔2024〕2号)等12个政策性文件予以废止。

四、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相关规定精神,县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继续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本决定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色日克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不得再将其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并切实做好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五、县人民政府决定:需重新修订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在县人民政府作出清理决定6个月内制发,起草实施部门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相关规定,按期限要求及时提出修改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重新公布,届时未制发该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1.策勒县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工作台账

      2.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工作台账



策勒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8日

附件下载:
附件1、2-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工作台账.xlsx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