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勒县人民政府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国务院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25〕22号)要求,县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国务院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及自治区废止文件进行了清理。
以县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策勒县森林草原禁火令>的通知》(策政办规〔2022〕1号)、《关于印发<策勒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策政办规〔2023〕2号)等5个文件继续有效。
以县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现行有效的政策文件,《关于印发<策勒县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先诊疗后付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策政办发〔2018〕6号)等17个文件,因阶段性工作已经完成、不适应当前发展需要或新政策已经出台等原因予以废止。
附件:政府及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工作台账
策勒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