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关主要职能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及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组织开展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国家级公益林规划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建设人工饲草料基地;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拟订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防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研究提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调整意见,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及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应急处置。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六)负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负责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设立、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贯彻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
(八)贯彻落实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执行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组织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开展林业和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二)管理林业和草原自治区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草原预算内投资、县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制定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三)管理林业和草原地区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草原预算内投资、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林业和草原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
二、机构设置
名称:策勒县林业和草原局
办公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英巴扎街20号(二号政府楼八、九楼)
办公时间:夏季工作日10:00-14:00,16:00-20:00 ;冬季工作日10:00-14:00,15:30-19:30 ;
电话:0903-6712447
负责人:刘德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