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能
(一)拟订本县民政事业发展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贯彻落实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政策和标准;组织研究县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思路建议,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开展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县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
(五)贯彻落实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六)贯彻落实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推进殡葬改革。
(七)贯彻落实残疾人福利保障政策。
(八)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九)贯彻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贯彻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贯彻落实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监管慈善行为。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及职能职责
策勒县民政局内设办公室、财务室、区划地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社会救助办、社会事务办、婚姻登记办、殡葬管理所。
(一)办公室:负责电文登记、会议保障、信息撰写、日常督查、政务公开、后勤保障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上传下达各项工作任务,统筹各类公共科目上报工作。
(二)财务室:统筹管理和监督民政事业专项资金;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部门预算、决算的编制和执行,指导机关、直属单位财务工作。
(三)区划地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负责全县行政区划地名工作,承办行政区划变更申报审批工作;负责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负责审核全县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规范全县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组织实施地名及地名标志规范化和标准化工作。负责社会团体核准、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核准、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负责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进行公开募捐资格审核慈善组织认定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监督检查工作。
(四)社会救助办。负责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工作;督查各乡镇(街道)救助资金的落实、使用和发放;承担社会救助信息管理;指导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五)社会事务办。每月统筹协调指导残疾人“两项补贴”、80岁以上老人基本生活津贴(高龄补贴)发放工作,定期抽查基层资金发放情况;统筹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确保有意愿的“城乡特困和经济困难失能”老人全部纳入集中供(收)养工作;负责审核把关“特困供养”人员的认定工作。负责儿童福利、儿童收养、儿童保护和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的落实。指导养老机构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建设、管理和安全生产。负责收养登记工作。指导实施慈善信托、慈善表彰、宣传、培训和社会捐助;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县老龄工作具体事项。
(六)婚姻登记办。负责婚姻登记日常工作,办理婚姻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姻俗。
(七)殡葬管理所。贯彻落实殡葬管理政策,推进殡葬改革,负责辖区内殡葬服务,监督指导殡葬服务中心场所做好服务保障工作;依法依规会同发改、公安、卫生、交通、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对执行殡葬政策、服务保障、收费许可等监督指导。开展移风易俗宣传。
办公地址:策勒县多斯鲁克南路286号(策勒县人民政府一号办公楼四楼)
办公时间:
夏令时: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令时: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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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梁河川
策勒县民政局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