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勒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策勒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制定说明

发布时间:2024-10-31 18:01   浏览次数:   【字体:


《策勒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由策勒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策勒县政府办公室书面征求了各乡镇(街道)及相关单位,召集群众代表参加征求意见座谈会。在此基础上以《民法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23号)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110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文件为依据,借鉴和田地区关于印发《和田地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行办规20234结合策勒县实际,制定了《策勒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农村饮水安全是乡村振兴的基础之一,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特别是党中央提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以来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为加强农村供水管理,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农村供水安全,促进乡村振兴。

二、制定的依据:该《办法》依据和田地区关于印发《和田地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行办规20234而制定,未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

三、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制定该《办法》征求了各乡镇(街道)及相关单位、群众代表意见,征求单位及群众无异议,该《办法》的制定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

四、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县人民政府同意印发该《办法》。

五、文件主要内容:

策勒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规划、工程建设、运行管护、水源保护、水质保障、供水用水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农村供水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安全卫生节约用水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

县人民政府是农村供水保障的责任主体,农村供水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农村供水保障工作情况纳入县、乡镇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实绩考核范围。

县人民政府加强对农村供水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维修养护和水源保护的资金投入,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居民委员会参与农村供水工程项目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水源保护,合理分担供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
关于再次印发《策勒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策政办规〔2024〕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