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勒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由策勒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策勒县政府办公室书面征求了各乡镇(街道)及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借鉴和田地区关于印发《和田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总体要求和主要内容,结合策勒县实际,制订了《策勒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进一步规范策勒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健全策勒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强化兵地、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科学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减缓大气污染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二、制定的依据:该《应急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4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2〕68号)《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党发〔2022〕1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新政办发〔2023〕9号)《关于印发<和田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和行办发〔2023〕3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
三、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制定该《应急预案》征求了各乡镇(街道)及相关单位意见,并在策勒县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7天,均无异议,该《应急预案》的制定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
四、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县人民政府同意印发该《应急预案》。
五、文件主要内容:本预案适用于策勒县行政区域(含兵团第十四师一牧场)内出现区域性重污染天气时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响应工作。因受沙尘天气形成的重污染不适用本预案。策勒县和兵团第十四师一牧场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当预测到区域内未来空气质量均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监测数据和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委员会研判、分析结果提出发布预警建议,并按照权限报请签发预警信息。各乡镇(街道)、连队可根据辖区内空气质量情况,应按照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适时发布本辖区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应急措施。策勒县由于沙尘天气造成的重污染天气,由生态环境、气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剔除沙尘天气影响后,启动相应等级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