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勒县公租房管理办法》由策勒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策勒县政府办公室书面征求了各乡镇(街道)及相关单位,召集群众代表参加征求意见座谈会。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关于推进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新建保〔2014〕15号)、《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新财资管〔2019〕71号)、《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9〕124号)、《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新建标002—2012)等有关规定,结合策勒县实际,制定《策勒县公租房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加强全县范围内各类公租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目前全县各类公租房已达1.5万套以上,此类房屋的管理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二、制定的依据:该《办法》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关于推进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新建保〔2014〕15号)、《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新财资管〔2019〕71号)、《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9〕124号)、《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新建标002—2012)
三、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制定该《办法》征求了各乡镇(街道)及相关单位、群众代表意见,并在策勒县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7天,均无异议,该《办法》的制定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
四、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县人民政府同意印发该《办法》。
五、文件主要内容: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全县公租房的筹集、分配、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县住建部门”)负责以新建、配建、改建、收购等方式筹集本县公租房,并对全县公租房运营管理监督工作负责。住房保障中心统一负责全县公租房运营管理(分配、使用、维护、养护管理等)工作;各乡镇(街道)、社区负责全县公租房申请资料的初审、复审工作。县住房保障中心、第三方运营企业、乡镇、县直各单位(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部门)受托管辖的公租房按照本《办法》施行,依托“全国公租房信息系统”及时更新承租家庭人员信息;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租房管理档案。第三方运营企业或县直承租单位积极配合县住房保障中心按月开展公租房清理清查整治和按季度清缴公租房租金工作;收缴的公租房租金上缴本级财政,不得截留和挪用。
公租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不得违规转为商品住房或变相用公租房的支持政策发展商品住房。公租房资产管理按照《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新财资管〔2019〕71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