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勒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由策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策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书面征求了各乡镇(街道)及相关单位,召集群众代表参加征求意见座谈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关于组织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新环办大气〔2023〕54号)等文件,结合策勒县实际,制定《策勒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须要性和可行性:为切实做好城市噪声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城市居民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关于组织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新环办大气〔2023〕5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编制了《策勒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二、制定主要依据:该《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关于组织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新环办大气〔2023〕54号)而制定,未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
三、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制定该《方案》征求了各乡镇(街道)及相关单位、群众代表及法律顾问意见,并在策勒县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7天,均无异议,该《方案》的制定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
四、集体讨论决定情况:2025年1月27日,经策勒县人民政府10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五、文件主要内容:
所编制的《策勒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主要包括九章,分别为:区划适用范围、区划期限、区划期限、声环境功能区分类和限值、区划术语和定义、功能区划分方法、功能区划分结果、加强城市噪声治理的建议、附则等九个部分。
(一)区划适用范围
新区划适用范围主要限定在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以及城东工业园北侧畜禽养殖集中区域。
(二)区划期限
新区划实施期限时间为2025年~2030年。
(三)区划的主要依据
(1)法律法规;(2)规范标准;(3)其他依据。
(四)声环境功能区分类和限值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规定,声环境功能区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分五种类型。
(五)区划术语和定义
(1)城市、城市规划区;(2)乡村(3)Ⅰ类用地、Ⅱ类用地;(4)交通干线;(5)交通干线边界线;(6)临街建筑;(7)区划单元;(8)噪声敏感建筑物。
(六)功能区划分方法
声环境功能区划次序:先对0、1、3类声功能区确认划分,余下区域划分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在此基础上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
(七)功能区划分结果
(1)0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2)1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3)2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4)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5)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
(八)加强城市噪声治理的建议
(1)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职责;(2)制定噪声污染防治规划;(3)加强噪声防治的监督管理;(4)加强工业噪声污染防治;(5)加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6)加强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7)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九)附则
(1)“昼间”和“夜间”的时间划分,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作息标准实施,即:昼间8:00~24:00;夜间0:00~8:00。
(2)策勒县声环境功能区由策勒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与管理。
(3)本区划方案,经策勒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执行。
(4)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