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勒县人民政府
一、调价的必要性
为规范策勒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促进农业供水事业健康、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一)完善水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进一步规范供水价格管理,理顺农业供水价格,建立健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价格机制”,同步建立分类分档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终端水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可持续性利用。
(二)统一用水价格,规范收费。通过合理的价格机制覆盖运营成本,确保供水系统稳定运行;避免因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差异影响农业生产、粮食安全、非农业用水等问题,保障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减轻农业、农村、农民的经济负担。
(三)规范供水单位经营管理。通过调整价格,规范供水单位科学运营管理,强化成本约束,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确保供水质量和服务的提升。
二、政策依据
方案的制定遵循了严格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程序。
(一)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是根本依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7号令)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8号令)明确了成本监审和定价行为的具体程序。
(二)地方规范性文件:
一是《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新政发〔2023〕34号)明确了定价权限的划分。
二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是直接的技术依据,详细规定了供水价格的管理范围等。
三、制定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全地区定价成本监审行为,完善农业供水定价机制,地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开展地区各县市的农业供水价格定价成本测算工作,要求各县市发改委参考地区意见,结合县市实际调整农业水价等相关要求,结合策勒县农业供水实际已制定《策勒县农业供水价格调整方案》。
一是分类水价。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24〕189号)第九条第一项,农业用水是指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等用水。为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区别对待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用水类型,经济作物(含经济林等)用水价格高于粮食作物。水利工程供水养殖用水价格按经济作物用水价格核定;利用水利工程水域养殖的用水价格可按照效益分享的原则确定。
二是末级渠系维护费。是指用于末级渠系的供水管理和维修养护的费用。
三是超定额累进加价。在分类水价的基础上,普遍超过定额用水部分实行更高的累进加价,这是强制性的节水杠杆。
四、主要内容及说明
方案的核心内容包括新价格标准、调整幅度、调价对社会影响的分析和相关要求。
1.分类水价
调整分类水价:粮食作物水价由0.151元/立方米调整至0.115元/立方米;经济作物及水产养殖水价由0.166元/立方米调整至0.138元/立方米。生态用水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调整理由: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17〕29号)“经济作物用水价格高于粮食作物用水价格,价差保持在10-30%之间,粮食作物用水价格原则上保持在运行维护成本水平”要求粮食作物水价保持供水成本价,考虑供水企业正常运行和群众承受能力,经济作物与粮食作物价差确定为20%。粮食作物用水价格按供水成本核定为0.095元/立方米。根据供水企业委托和综合考虑奴尔水库原水费(0.02元/立方米),核增后粮食作物用水价格0.115元/立方米,经济作物(含经济林、水产养殖等)用水价格0.138元/立方米。
2.末级渠系维护费
拟调整末级渠系维护费指导价:由现行的0.032元/立方米调整为常规灌溉0.0192元/立方米;高效节水0.0392元/立方米,下浮不限。
末级渠系维护费应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全额用于管理人员费用、末级渠系计量设施、农业高效节水工程的运行和维修养护、损耗等,其中用于末级渠系和农业高效节水工程运行和维修养护的支出不少于6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挤占。
3.超定额累进加价
按照“多用水多付费”原则,在实行农业供水定额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三条红线”》和《用水总量控制方案》指标确定的年度农业用水定额为依据,参照自治区水利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用水定额》(新水厅〔2023〕67号)文件规定,结合策勒县实际核定年度农业用水定额。超定额加价幅度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通知》(新政发〔2017〕29号)。定额内水价按规定水价执行,对超过定额不足50%(含50%)以内的,超过部分按规定价格标准的1.5倍执行;超过定额50%不足1倍(含1倍)的,超过部分按规定价格标准的2倍执行;超过定额1倍以上的,超过部分按规定价格标准的2.5倍执行。除向水力发电、生态用水、城乡供水企业供水以外,水利工程向终端用水户直接供水的,应当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超定额累进加价仅对国有水利工程供水部分,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末级渠系维护费部分不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4.明确执行时间。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要求,本通知自2026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9日,期间如有调整,以新文件规定执行。2026年1月10日前的水费按照《关于调整策勒县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的通知》(策发改〔2023〕488号)收费标准收取。
五、调价对社会影响
(一)宣传引导:农业水价调整将通过官方网站、社交媒体、新闻媒体及现场公告等多种渠道,及时发布调价信息、原因和配套服务提升措施,确保群众知情权。
(二)影响分析:水价调整对农户的影响。粮食作物用水价格由0.151元/立方米下调至0.115元/立方米时水价下降23.84%,按亩均用水量681立方米计算,年水费减少24.52元。
经济作物用水价格由0.166元/立方米下调至0.138元/立方米时水价下降16.87%,按亩均用水量600.5立方米计算,年水费减少16.81元。
末级渠系水费由0.032元/㎥下调至0.0192元/立方米时下降40.00%,按年亩均用水量(常规)681立方米计算,年末级渠系维护水费减少8.72元/亩。
(三)与地区内其他县市水价比较
按上述方案水价调整后,全地区八县市相比,我县农业供水价格调整下浮度偏中,水价处于中等水平。
六、总结
综上所述,农业水价调整政策并非单纯的价格调整,而是以市场化定价机制为核心,联动精准补贴、节水奖励、工程配套等多项举措的系统性改革。其根本目标在于平衡农业生产用水需求与水资源刚性约束,通过价格杠杆倒逼农业节水技术推广、灌溉模式优化,推动农业从“粗放用水”向“高效节水”转型。
本调价方案严格遵循了法定程序和政策依据,希望这份解读能帮助您全面了解《关于策勒县水利工程工业供水价格调整的通知》,如果您对某些具体细节还有疑问,请联系策勒县发改委价格管理办公室进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