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勒县人民政府
一、出台背景
城镇供水管网、污水处理厂等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维护成本不断上升。适当调整收费标准,有助于弥补成本,确保供排水系统长期稳定、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新政发〔2023〕34号)、《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第7号令)、《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6号令)、《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8号令)、《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5号令)、《关于推进我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98号)、《关于推进我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98号)、《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发改农价〔2018〕108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
二、出台目的
本次调整旨在实现以下核心目标:
1.保障运营与促进节水。核心目的是建立更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保障城镇供排水企业的正常运营和设施更新改造,同时利用价格信号引导居民和企业节约用水。
2.规范收费与明确责任。文件会明确新的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收费主体,规范收费行为,避免乱收费。同时,会强调污水处理费“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资金用于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3.优化结构与公平负担。预计会延续或优化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如工商业)、特种行业用水的分类价格结构,使不同用水类别的价格与供水成本、污水处理的负担相匹配。
4.实现政策联动。与农村自来水价格调整政策形成联动,共同推动全县水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和供水安全保障能力的整体提升。
三、城镇自来水供水基础价格
城镇供水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行业用水三类。
(一)居民生活用水(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收费标准为1.67元/m³。
(二)非居民用水(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收费标准为2.83元/m³。
(三)特种行业用水(洗车、洗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等)收费标准为7.48元/m³。
四、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98号)文件,城镇供水实行阶梯水价,水量参照国家参考值2.6立方米∕人·月,确定我县基本定额水量3立方米∕人·月。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家庭户均人口以3人为基准,对超过(或不足)户均人口数量的家庭可按相关证明核定(相应增加或减少)用水定额。阶梯水价设置为三级,级差按1:1.5:3设置,第一阶梯基本水量的价格按照基础价格执行,第二阶梯为超出基本水量至两倍水量的价格,按照基础价格的1.5倍执行,第三阶梯为超出基本水量两倍水量的价格,按照基础价格的3倍执行。
五、非居民和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05号)的规定,对非居民和特种用水严格实行定额管理,定额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综合水价,超定额用水量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即超出定额不足20%的水量部分,超出部分在标准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出定额20%以上、不足40%部分,加2倍征收;超出定额40%及以上部分,加3倍征收。
六、城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和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的要求,调整城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收费标准。污水处理费实行差别化收费,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1.65元/m³,城镇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2.31元/m³,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3.23元/m³。暂不实行阶梯价。
(二)城镇污水处理费计征方式。城镇污水处理费随自来水水费一并收取,处理量(排放量)按用水量的90%计征,即在售水时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分别按1.49元/m³、2.08元/m³、2.91元/m³同时计征。
(三)计征执行。城镇污水处理费实行“一次定价,分步到位”。第一年按计征价的2/3执行,即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分别按1元/m³、1.4元/m³、1.95元/m³计征;满一年后按全价计征。
七、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如在延期期间调整收费标准,将另行发文。本通知由策勒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