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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勒县农业设施产权登记颁证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6-03 11:31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明晰农业设施产权归属、畅通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激活农村资产要素,策勒县结合县域农业发展实际,制定出台《策勒县农业设施产权登记颁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6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办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地区政策文件制定,是规范县域农业设施产权管理、赋能乡村产业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对推动农业规模化经营、缓解农业融资难题具有现实意义。

一、出台背景

当前,策勒县特色种植、畜禽养殖等现代农业快速发展,日光温室、养殖温棚、农产品冷库、粪污处理设施等农业设施数量持续增加,成为农业生产的重要资产。但长期以来,农业设施存在产权界定不清晰、权属证明不规范、抵押融资难落地等问题,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

为落实中央赋予农业设施抵押融资权能的改革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和田地区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和行办发202336》相关规定策勒县立足县域实际出台本《办法》。通过制度化、规范化开展产权登记颁证,明晰产权归属、规范登记流程、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为农业设施抵押融资、流转交易提供依据,助力乡村产业提质增效。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策勒县县域范围内,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企业等自筹资金或使用财政补助资金投资建设、自主经营管理的农业设施产权登记、颁证、变更、注销等全流程管理。《农业设施产权证》仅在策勒县县域内有效,暂不纳入全国统一登记系统,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农业设施产权权利人均可申请,具体包括:

1.县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

2.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农业经营主体。

(三)设施范围

涵盖两大类农业设施:

1.养殖类:畜禽圈舍、养殖温棚,及饲草料库、青贮窖、兽医室、粪污处理设施、管理用房等附属设施;

2.种植与仓储类:日光温室、食用菌恒温室、钢屋架大棚、农产品储藏窖、冷库及附属设施。

三、登记颁证核心条件

申请办理《农业设施产权证》,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土地权属合法: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经营权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手续完整有效;

2.用地手续合规: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已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涉及建设用地的,需取得合法建设用地使用权;

3.具备生产能力:农业设施建成且可正常使用,具备持续农业生产功能。

存在权属争议、材料虚假、设施纳入征收范围、超出用地备案范围且未补办手续等情形的,不予登记。

四、主要内容

(一)职责分工

县农业农村局为唯一登记颁证机关,负责申请受理、权属核实、审查、登记发证及档案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申请材料初审,核实土地合同与用地备案真实性,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签署意见。

(二)登记流程

1.申请与初审:申请人向乡镇政府提交材料,乡镇完成初审;

2.县级审核: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材料,核查权属、界址、合规性;

3.受理与发证:材料齐全当场受理,不齐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发证。

(三)产权期限

农业设施所有权期限与土地合法使用权剩余期限一致。土地经营权续期的,可申请产权变更登记;到期未续期的,产权自动注销,需配合办理注销手续。

(四)变更与补换发

1.变更登记:产权转移、设施改造、期限延长等情形,需提交变更申请、产权证明、原产权证等材料办理变更;

2.补换发证:证件污损可申请换发;遗失、毁坏的,经15个工作日公告声明后予以补发。

(五)产权收回与注销

有效期内,产权丧失、自愿放弃、设施被征用、存在安全隐患且逾期未修复、以虚假材料领证等情形,依法收回产权证;拒不交回的,经不少于30日公告后作废。

(六)收费与效力

收费标准:仅收取工本费,不收取其他费用;

效力说明:产权证为探索性改革凭证,法律效力待国家法律修订后明确;登记机关仅负责登记,不担保抵押融资效力,融资需经金融机构认可。

五、政策意义

《办法》的实施,从制度层面解决农业设施产权不明、融资不畅问题,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合法产权凭证,推动农业设施从“实物资产”转化为“可抵押、可流转”的金融资产,降低农业融资门槛,激发经营主体投资建设农业设施的积极性,为策勒县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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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关于印发《策勒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业设施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 策政办规〔202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