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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勒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业设施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6-03 11:23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拓宽“三农”融资渠道、盘活农村沉睡资产、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策勒县人民政府印发《策勒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业设施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6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依据《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央、自治区相关政策制定,对抵押登记、贷款办理、价值评估、风险防控、抵押物处置等全流程作出规范,为农村土地经营权与农业设施抵押融资提供制度保障。

一、政策出台背景

当前策勒县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提速,但农户、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普遍面临抵押物不足、融资渠道窄、贷款额度低等难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经营权及农业设施权属清晰、价值稳定,是优质可盘活资产。为落实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破解“三农”融资瓶颈,策勒县出台本《办法》,将土地经营权与农业设施纳入抵押范围,打通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金的转化通道,为农业生产、设施建设、产业升级提供稳定金融支撑

二、适用范围与办理主体

1.适用范围:策勒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经营权、农业设施抵押贷款业务。

2.抵押人:家庭承包农户、其他方式承包人、依法流转土地的规模经营业主、农民合作社等,以及拥有合法农业设施产权的经营主体。

3.抵押权人:县域内开展相关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借款人提供融资担保并依法取得反担保抵押权的融资担保机构。

4.登记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抵押登记、信息查询与权属核验。

三、抵押贷款办理条件

(一)农户申请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持有合法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土地经营权)或农业设施产权证,并完成发包方备案。

(二)规模经营主体申请条件

1.符合金融机构贷款准入;

2.持有土地经营权或农业设施产权证书;

3.取得承包农户书面同意及发包方书面备案;企业法人需出具同意抵押的有效文件。

(三)禁止抵押情形

权属不明或有争议、未取得合法权属证书、已列入征地拆迁、被查封扣押、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情形,均不得设定抵押。

四、抵押贷款办理流程

1.申请: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交权属证书及相关材料;

2.审核:金融机构审核资质、权属与还款能力;

3.签约:借贷双方签订书面贷款合同与抵押合同;

4.登记:共同向县农业农村局或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取得抵押登记证明;

5.放款:金融机构凭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及登记证明发放贷款;

6.变更/注销:抵押期间或期满需变更、注销登记的,须经抵押权人出具同意证明后方可办理。

五、抵押物价值评估与贷款额度

1.价值确定:可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抵押人有异议的,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金融机构需书面告知价值确认方法并留存记录。

2.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金融机构可结合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变现难度适当调整,最高不超70%

3.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经营权剩余使用年限。

六、贷后管理与风险防控

1.日常管理:金融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抵押档案,定期核对登记信息、入户实地查看,监控权属变动与资产状态。

2.风险预警:建立预警与重大风险报告机制,对规划调整、抵押物改变用途、损毁、市场波动、自然灾害、涉诉等情形及时预警处置。

3.协同防控:政府主导设立担保基金、偿债基金;登记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办理抵押资产变更登记;部门协同配合抵押物处置与权益实现。

七、抵押物处置

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优先通过展期、重组、协商调整还款计划等方式化解风险。确需实现抵押权的,按《民法典》规定,可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可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处置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受让方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超承包期剩余年限。抵押权人应提前告知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置方案,保障成员优先受让权。

八、政策意义

本《办法》打通农村资源资本化通道,有效破解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题,稳定农业生产资金供给,推动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促进农业产业化升级。各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操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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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关于印发《策勒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业设施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 策政办规〔202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