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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勒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业设施抵押登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6-03 11:28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农村沉睡资产,拓宽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助力乡村振兴,策勒县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策勒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业设施抵押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6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办法》对抵押登记全流程作出规范,为农村土地与农业设施融资提供制度保障。

一、政策出台背景

当前乡村振兴深入推进,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资金需求持续增长,但农村土地、农业设施等核心资产因抵押登记机制不健全,难以有效转化为融资抵押物,制约农村金融活力。为落实国家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要求,依据《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策勒县出台本《办法》,明确抵押登记规则、办理流程与权责分工,打通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最后一公里”,优化农村资源配置,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金融需求。

二、适用范围与办理主体

适用范围

适用于策勒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经营权,以及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农业设施、林木等定着物的抵押登记、评估、债权实现等全流程管理。

办理主体

1.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办理。

2.农业设施抵押登记: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办理。

3.核查职责: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抵押人资格、抵押物用途合规性、流转合同规范性及农户同意材料真实性核查,并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4.抵押权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担保并取得反担保抵押权的融资担保机构。

三、抵押登记主体资格要求

抵押人为农户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土地经营权)》或《农业设施产权证》并完成发包方备案;

3.满足经办机构其他条件。

抵押人为规模经营业主、农业企业等主体

1.符合贷款准入条件;

2.取得土地经营权与农业设施产权证书;

3.取得承包农户书面同意并完成发包方书面备案;

4.提供抵押人同意抵押的有效证明;

5.满足金融机构其他要求。

禁止抵押情形

权属不明/有争议、未取得合法产权证书、列入征地拆迁范围、被查封扣押监管、公益法人公益设施,以及法律法规禁止抵押的其他情形,均不得设定抵押。

四、抵押登记办理流程

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双方签订书面抵押合同,第三方担保需同步签订担保合同。合同需载明双方信息、债权数额、抵押物详情、评估价值、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土地经营权与地上农业设施须一并抵押。

提出登记申请

1.抵押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对应登记机构提交材料:

2.抵押登记申请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产权证书、抵押合同;

5.共有人/权利人同意抵押书面材料;

6.抵押物价值证明、抵押权人同意贷款证明;

7.其他相关材料。

审核与登记

登记机构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杂情况经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后出具抵押登记证明;抵押期限超出土地经营权剩余年限的,超出部分不予登记。

变更、转移与注销登记

1.变更登记:主体信息、债权数额、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变更时申请;

2.转移登记: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时申请;

3.注销登记: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实现、抵押权人放弃等情形时申请。

五、抵押物评估

1.评估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或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

2.评估原则:客观公正、实地勘查、综合分析,确保价值认定真实合理,保障抵押双方合法权益。

3.评估效力:评估结果作为抵押价值认定与融资额度核定的重要依据,登记机构以此审核抵押额度与期限合规性。

六、政策意义

《办法》健全策勒县农村产权抵押登记制度,明确权责、规范流程、防范风险,有效盘活农村土地与农业设施资产,降低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门槛,激发农村金融活力,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坚实金融支撑。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
关于印发《策勒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业设施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 策政办规〔202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