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策自然资罚字〔2025〕4号
单位地址:新疆和田地区策勒县工业园区大门口左侧5号楼10号店。
我局于2025年1月24日对河南耐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策勒县分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2024年8月,未经批准,在策勒县工业园区,擅自占用3.81亩(2542平方米)国有土地实施项目区道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河南耐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策勒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共1页;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河南耐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策勒县分公司授权书1份,共1页;河南耐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策勒县分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1份,共1页;策勒县商工局相关情况说明1份,共1页;
2.物证:现场照片4份,共2页;
3.询问笔录: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1份,共4页;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1份,共1页;策勒县工业园区智能仓储物流示范基地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勘测定界技术报告1份,共22页;
5.违法地块规划情况及现状地类确认表1份,共1页。
我局已于2025年2月17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策自然资罚告字〔2025〕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策自然资听告字〔2025〕4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3.81亩(2542平方米)国有土地退还给策勒县自然资源局;
2.处以非法占用的土地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2542平方米×100元/平方米),罚款总额为254200元(贰拾伍万肆仟贰佰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策勒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用账户。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策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策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吐送托合提·买买提明、古再丽努尔·亚热
电话:0903-6711236
地址:策勒县多斯鲁克南路127号
策勒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