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策自然资罚字〔2025〕2号
单位地址:新疆策勒县色日克街道玛合玛勒南路51号院
我局于2025年1月22日对策勒县泓源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建设博斯坦水库管理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2018年8月至2021年7月,未经批准,在策勒县博斯坦乡加依推孜村以南,未经批准,在策勒县博斯坦乡加依推孜村以南,擅自占用3.86亩(2577平方米)国有土地建设博斯坦水库管理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策勒县泓源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共1页;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策勒县博斯坦水库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策博水建领办〔2017〕1号)1份,共6页;和田地区发改委《关于策勒县博斯坦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和发改农经〔2017〕11号)1份,共2页;和田地区发改委《关于策勒县博斯坦水库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和发改项目(〔2017〕156号)1份,共4页;策勒县水利局《关于策勒县博斯坦水库代理建设项目邀请招标的请示》(策水字〔2017〕50号)1份,共3页;策勒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策勒县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策政函〔2017〕48号)1份,共1页;策勒县博斯坦水库进场道路、跨河大桥及水库管理区工程施工投标文件1份,共24页;合同项目开工令1份,共1页;
2.物证:现场照片4份,共2页;
3.询问笔录: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1份,共4页;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1份,共1页;策勒县博斯坦水库管理房建设项目违法用地勘界报告1份,共27页;
5.违法地块规划情况及现状地类确认表1份,共1页。
我局已于2025年2月17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策自然资罚告字〔2025〕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策自然资听告字〔2025〕2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0年修正)第五十一条第四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3.86亩(2577平方米)国有土地退还给策勒县自然资源局;
2.处以非法占用的3.86亩(2577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2577平方米×5元/平方米),罚款总额为12885元(壹万贰仟捌佰捌拾伍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策勒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用账户。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策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策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吐送托合提·买买提明、古再丽努尔·亚热
电话:0903-6711236
地址:策勒县多斯鲁克南路127号
策勒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