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勒县人民政府
策勒县森林草原禁火令
各乡镇、街道,各企事业单位,驻策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保护策勒县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国务院令第822号,2026年1月1日施行),依据自治区现行森林草原防灭火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本禁火令。
一、防火期限
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10日。其间根据气象火情风险,县政府可划定森林草原高火险区、规定高火险期,实施升级管控措施。
二、禁火区域
全县辖区内所有森林、草原、林地、湿地,以及距林木边缘150米范围内区域为森林草原防火区(林区、草原合法居民居住区除外)。
三、总体要求
防火期内全域实行严格禁火管控,各乡镇(街道)、各单位及广大群众须严格遵守禁令,压实属地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个人主体责任。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法定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须依法报县人民政府审批,落实防火防控措施后方可作业;工程施工、爆破等活动按照条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四、严禁行为
禁火区域内,严禁一切违规野外用火及诱发火情的危险行为:
1.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2.严禁祭祀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放飞孔明灯等明火祭祀行为;
3.严禁吸烟、丢弃火种、野炊、明火照明、烧火取暖、烧烤、烧炭等行为;
4.严禁烧荒、焚烧秸秆、残茬、垃圾、地膜、田埂及防护林带周边废弃物料;
5.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在防火区进行爆破、勘查、施工等作业活动;
6.严禁其他各类危及林草防火安全的用火行为。
进入禁火区域的车辆、机械设备须落实防火措施,主动接受防火检查。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防火区的,其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防止发生野外用火引发的火灾风险。
五、宣传与管控
各乡镇(街道)、各行业部门结合安全生产宣传“五进”工作,多渠道开展防火普法宣传,引导群众摒弃露天焚烧、房前屋后堆存易燃杂物等陋习。各村(社区)、林草管护单位须规范设置防火警示标识,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清理,严控火源风险,筑牢基层防火防线。
六、处罚规定
违反本禁令规定的、由有权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用火引发火情、造成资源损毁和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公职人员防火责任落实不力、管控失职渎职的,依规依纪予以处理。
七、火情报警
发现火情请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
本“禁火令”由策勒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2026年9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