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勒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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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4-20 19:08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陈准     
个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
我局于2025年1月24日对陈准非法开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2025年1月,未经批准,在未办理采矿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策勒县境内昆仑山后山玉龙喀什河上游开采砂金5.27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玛纳斯县鸿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单位法定代表人陈准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其他与案件相关第三人身份证复印件6份,共6页;
2.物证:证据保存清单1份,共1页;现场照片1份,共2页;
3.询问笔录:行为人询问笔录1份,共5页,其他相与案件相关第三人询问笔录6份,共27页;
我局已于2025年4月14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策自然资罚告字〔2025〕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策自然资听告字〔2025〕5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无证采矿行为;
2.没收无证开采的矿产品(砂金)共5.27克;
3.责令当事人恢复采挖区,履行生态修复责任。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策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策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吐送托合提·买买提明、古再丽努尔·亚热
电  话:0903-6713559
地  址:策勒县多斯鲁克南路127号


策勒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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