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勒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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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策自然资罚字〔2025〕12号)

发布时间:2025-09-26 17:45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周某

    个人身份证号码:412921XXXXXXXXXX51

住址:河南省南召县催庄乡张村村七组XX号

我局于202595日对周某无证勘查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2025年8月18日,在你承包的位于策勒县乌鲁克萨依河上游河道内的养鱼池建设项目边界上采挖砂石,并为后期项目建设施工堆放砂石料。2025年8月19日,你以探金为目的,擅自利用简易的筛选设备(铁架子1个、木头斗子1个)对堆料进行筛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策勒县水利局案件线索移交书1份,共6页;移交线索相关材料5份,共9页;

2.物证:现场照片6份,共2页;扣押物品清单1份,共1

3.询问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人询问笔录3份,共9页,亲笔供词2份,共2页;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1份,共1页;策勒县乌鲁克萨依河上游周无证勘查项目土(石)方量测量报告1份,共26页;

我局已于2025918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策自然资罚告字〔2025〕1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策自然资听告字〔2025〕12号)。你没有进行陈述、申辩,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无证勘查行为;

2.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勘查的工具(铁架子1个、木头斗子1个)

3.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策勒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用账户,账号:30581901040006427。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策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策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吐送托合提·买买提明、艾克拜尔江·肉孜托合提

话:0903-6711236

址:策勒县多斯鲁克南路127号

策勒县自然资源局

202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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