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勒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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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策自然资罚字〔2025〕10号)

发布时间:2025-09-24 17:48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新疆坤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代信用代码:91653225MAEN60F60K

地址:新疆策勒县英巴扎东路辉煌苑小区1号楼2号商铺

我局于2025年7月24日对新疆坤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开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5年7月12日,未经批准,在未办理采矿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策勒县境内昆仑山后山泉水沟一带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公司委托人朱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其他与案件相关第三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共5页;进山车辆照片4份,公5页;

2.物证:现场照片4份,共4页;

3.询问笔录:询问笔录5份,共16页。

我局已于2025年9月16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策自然资罚告字〔2025〕10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策自然资听告字〔2025〕10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的,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并处违法开采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无证采矿行为;

2.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装载机1台(山工机械,黄色,型号656D);

3.处以二十万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策勒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用账户,账号:30581901040006427。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策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策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吐送托合提·买买提明、艾克拜尔江·肉孜托合提

话:0903-6713559

址:策勒县多斯鲁克南路127号

策勒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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