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勒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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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策自然资罚字〔2025〕9号)

发布时间:2025-09-25 17:47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周某

    个人身份证号码:452327XXXXXXXXXX37

住址:广西灌阳县灌阳镇三联村果木塘屯X号X室

我局于2025年7月24日对周某无证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5年7月11日,未经批准,在未办理采矿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策勒县境内昆仑山后山泉水沟一带开采砂金77.45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周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其他与案件相关第三人身份证复印件4份,共4页;

2.物证:证据保存清单2份,共2页;移送线索涉案物品清单1份,共1页;接受证据清单1份,共1页;策勒县公安局扣押清单2份,共2页;现场照片2份,共2页;手机、身份证没收欠条2份,共2页;没收手机照片14份,共14页;涉案物品(砂金)77.47称重图片1份,共1页;

3.询问笔录:现场笔录1份,共1页;行为人询问笔录1份,共5页,其他相与案件相关第三人询问笔录26份,共61页。

我局已于2025年9月16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策自然资罚告字〔2025〕9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策自然资听告字〔2025〕9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的,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并处违法开采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停止无证采矿行为;

2.没收无证开采的矿产品(砂金)共77.45克;

3.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策勒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用账户,账号:30581901040006427。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策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策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吐送托合提·买买提明、艾克拜尔江·肉孜托合提

话:0903-6713559

址:策勒县多斯鲁克南路127号

策勒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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