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勒县人民政府
| 策勒县林业和草原局“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 | |||||||
| 序号 | 监管对象 | “综合查一次”检查事项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检查方式 | 执法依据 | 备注 |
| 1 | 策勒县各乡镇(街道)、企业等 | 木材加工厂原材料进货渠道 | 策勒县林草局 | 各乡镇 | 对木材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第五十八条 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 第五十九条 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但是,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 (一)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 第六十一条 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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