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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策自然资罚〔2026〕5号

发布时间:2026-08-14 10:28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策自然资罚〔20265

当事人1:艾XX·艾坦木          

个人身份证号码:652101XXXXXXXX3117

住址:新疆吐鲁番市胜金乡胜金村XX

当事人2:艾XX提·艾尼

个人身份证号码:652101XXXXXXXX0419

住址:新疆吐鲁番市光明巷X

当事人3:图XX尼亚孜·托合提库尔班

个人身份证号码:653225XXXXXXXX0015

住址:新疆策勒县策勒镇渠勒村X

我局于2026511日对XX·艾坦木、艾XX提·艾尼、图XX尼亚孜·托合提库尔班无证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们于20251028日至1116日,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策勒县策牧公路八闸口以东(达玛沟乡路段南侧)采挖砂石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XX·艾坦木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艾XX提·艾尼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XX尼亚孜·托合提库尔班复印件1份,共1页;案件相关第三人身份证复印件6份,共6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共7页;举报信1份,共1页;欠款证明2份,共2页;达玛沟防沙治沙项目现场图片复印件1份,共5页;收款收据复印件1份,共7页;

2.物证:现场图片1份,共2页;

3.询问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3份,共15页;案发现场人员询问笔录6份,共30页;

4.现场勘验笔录、认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1份,共1页;疆辰阳测绘有限公司关于策牧公路八闸口以东非法采挖点土方测量技术报告1份,共15页;策勒县发改委价格认定结论书〔2026141份,共4页。

我局已于2026731日依法向你们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策自然资罚告〔2026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策自然资听告〔20265号)。你们于202687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经复核案件材料,认定本局作出的策自然资罚告〔2026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处罚裁量符合法定标准,不予采纳申辩人的从轻、免除处罚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的,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并处违法开采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十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策勒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用账户,账号:30581901040006427。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们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策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策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吐送托合提·买买提明、艾力·甫拉提

  话:0903-6713559

  址:策勒县多斯鲁克南路127

策勒县自然资源局

2026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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