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勒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策自然资罚字〔2025〕7号

发布时间:2026-08-20 12:04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策自然资罚字〔2025〕7号

事人:新疆宏鑫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代信用代码:91650104MAEETB8N2G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河南东路24号美特花园6A栋5单元102室

我局于2025年6月13日对刘无证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2025年5月27日至6月13日,擅自在策勒县境内昆仑山后山特日奎勒南一带开采矿产资源,采出砂金13.80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新疆宏鑫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新疆宏鑫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授权证明1份,共1页;刘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刘与新疆福运恒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金矿探矿合作合同1份,共6页,补充协议1份,共4页;转账凭证1份,共3页;机械设备租赁合同11份,共78页;设备购买合同7份,共34页;物资(设备)购买发票41份,共41页;劳务合同14份,共98页。

2.物证:现场照片2份,共2页;检查笔录1份,共1页;扣押物品清单1份,共1页。

3.询问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人询问笔录11份,共36页。

4.现场勘验笔录1份,共1页;天津华北地质勘查总院有限公司出具的策勒县境内昆仑山后山砂金矿资源量核查报告1份,共48页。

我局已于2026年731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策自然资罚告字〔2025〕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策自然资听告字〔2025〕7号)。你单位于2026年85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2026年813日我局召开听证会。经审议,听证会对你单位提出的听证意见不予采纳。本次《听证会纪要》已于2026年817日向你单位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九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无证开采的矿产品(砂金)共13.80克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策勒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用账户,账号:30581901040006427。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策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策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景磊、吐送托合提·买买提明

电  话:       0903-6711236        

址: 策勒县多斯鲁克南路127号   


策勒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820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