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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策自然资罚〔2026〕8号

发布时间:2026-09-07 18:00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策自然资罚〔2026〕8号

当事人:新疆金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1MACYQYGC4E

地址:和田县昆仑工业园区昆盛路7-1号

我局于2026年5月21日对新疆金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无证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在2025年5月-6月和2026年4-5月期间,擅自在策勒县博斯坦乡加依推孜村以北开采天然砂石料并对外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新疆金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新疆金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共1页;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委托授权书1份,共1页;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7份,共7页;新疆金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1份,共1页;新疆金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转账信息复印件1份,共4页;鲁兴欣盛水务科技有限公司策勒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新疆金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电脑截图复印件1份,共4页;新疆金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砂石料销售清单3份,共3页;新疆金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砂石料送货单发票复印件1份,共4页;新疆金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砂石料送货单1份,共1页;新疆金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砂石料送货单发票复印件1份,共14页;新疆金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材料结账单发票复印件1份,共4页;材料供应合同1份,共4页;关于《博斯坦乡加依推孜村兵地融合水产养殖区建设项目》用地意见的报告1份,共2页;关于博斯坦乡加依推孜村兵地融合水产养殖区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1份,共1页;关于《关于征求博斯坦乡加依推孜村兵地融合水产养殖区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的复函1份,共2页;关于《征求博斯坦乡加依推孜村兵地融合水产养殖区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的函》复函1份,共1页;关于《博斯坦乡关于征求加依推孜村兵地融合水产养殖区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的函》的复函1份,共2页;关于对《博斯坦乡加依推孜村兵地融合水产养殖区建设项目用地》的选址意见1份,共1页;关于征求博斯坦乡加依推孜村兵地融合水产养殖区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的复函1份,共2页;关于查询《博斯坦乡加依推孜村兵地融合水产养殖区建设项目用地》用地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复函1份,共2页;关于征求博斯坦乡加依推孜村兵地融合水产养殖区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的复函1份,共2页;关于《博斯坦乡关于征求加依推孜村兵地融合水产养殖区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的函》的复函1份,共2页;关于对《博斯坦乡加依推孜村兵地融合水产养殖区建设项目用地》的选址意见1份,共1页;关于责令停止违法开采砂石料并限期整改的通知书1份,共2页;机械租赁合同1份,共5页;新疆金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转账信息复印件1份,共22页;关于策勒县博斯坦乡鱼塘配套项目废料再利用的情况说明1份,共5页;策勒县发改委价格认定结论书2026〕131份,共4页

2.物证:现场图片1份,共4页;扣押物品清单1份,共1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1份,共1页。

3.询问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共6页;相关人员询问笔录8份,共36页;

4.现场勘验笔录、认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1份,共1页;博斯坦乡加依推孜村南侧非法采挖点土方测量计算报告1份,共14页。

我局已于2026年8月27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策自然资罚告〔2026〕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策自然资听告〔2026〕8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并处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策勒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用账户,账号:30581901040006427。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策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策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吐送托合提·买买提明、艾力·甫拉提

话:0903-6713559

址:策勒县多斯鲁克南路127号

策勒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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