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勒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5日22时52分许,策勒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车牌号新RF8S27营运车辆,行至策勒县X664线(城区至恰哈乡方向)14公里+300米处时,与对向车道行驶的一辆厢式货车相撞,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和田地委、行署高度重视,立即对事故处置、调查、善后等有关工作作出安排部署,要求各县市和有关部门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深入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地区安委会办公室对该起事故进行挂牌督办。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6号)要求,策勒县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策勒县“6·1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检测鉴定、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问询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以及事故企业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查明了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防范整改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5年6月15日22时52分许,图某驾驶策勒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车牌号新RF8S27白色大通商务面包车,沿策勒县X664县道城区至恰哈乡方向行驶至14公里+300米处,图某因操作手机妨碍安全驾驶致使车辆偏离至对向车道后与对向车道伊某驾驶的车牌号新R3274D白色福田厢式货车迎面相撞,造成车牌号新RF8S27白色大通商务面包车乘坐人员麦某、图某(2)、芒某三人受伤,6月16日0时50分伤者麦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二)涉事企业及车辆、驾驶人情况
1.策勒县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3日;《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5230410603H;营业期限:2003年4月3日至2033年4月3日;法定代表人:艾某;经营范围:公路汽车客运服务、汽车维修;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新交运管许可字653225000006号;证件有效期:2022年12月22日至2026年12月21日;经营范围: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县内班车客运(小轿车)、县际班车客运(小轿车)、县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公司地址:新疆和田地区策勒县英巴扎东路40号;公司拥有各种大中小级客车159辆。
2.事故车辆信息
(1)肇事车辆新RF8S27白色大通商务面包车,策勒县运输有限公司大通牌小型7座普通客车,车架号为:LSKG4BC10LD067367,车辆出厂时间为2021年10月20日,公司落户时间为2024年5月07日,办理营运证时间为:2021年11月22日,道路运输证号:653225001998号,有效期为:2025年11月22日,年审有效期为:2025年10月。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有效期均至2025年12月11日。第三者责任险保额200万元,承运人责任险保额每座50万元,投保座位数6座。
(2)新R3274D号轻型厢式货车,车辆品牌:福田牌,车辆型号:BJ5045XXY-F2、车架号:LVBV3JBB4KY043605、使用性质:非营运,机动车所有人:伊某,车辆状态:正常,出厂日期:2019年6月28日,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7月18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7月31日,保险终止日期:2025年7月20日。
3.驾驶员基本信息
(1)图某,新RF8S27车驾驶员,男,身份证号码:653225XXXXXXXX2013。2004年4月初次取得驾驶证,有效。准驾车型C1E。初次申领驾照日期为2004年4月10日,驾照申领地为:墨玉县亚中驾校。2023年10月取得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9年10月6日。
(2)伊某,新R3274D号福田牌厢式货车驾驶员,男、身份证号码:653224XXXXXXXX1133,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2016年2月22日初次考取C1驾驶证,驾龄9年。初次申领驾照日期为2016年2月22日,驾照申领地为:和田市全盛驾校,准驾车型C1。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和评估情况
(一)应急救援和处置情况
策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接到群众报警后,出警值班组赶到事故现场后进行勘查,并第一时间与指挥中心联系安排120救护车将受伤人员送往策勒县人民医院抢救。6月16日0时50分事故伤者麦某经医抢救无效死亡,伤者图某(2)、芒某生命体征平稳。16日1时20分,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处置完毕,交通恢复正常。接到事故报告后,策勒县委、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成立由策勒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筹指挥救援工作。同时,召集公安、卫健、应急等多个部门,组建现场救援、医疗救治、交通疏导等专项工作组,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工作。公安、医护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对被困人员进行施救,现场成功救出全部被困人员。卫健部门迅速调配全县医疗资源,开通绿色通道,组织县人民医院专家对伤员进行全力救治。
(二)应急处置评估
经评估,策勒县委、县人民政府坚决贯彻落实地委、行署领导指示批示要求,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应急处置,事故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经交警、路政联合管制,及时分流疏通路面,未出现大面积拥堵情况;信息发布及时,善后工作有序,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次生灾害、无衍生事故。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此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
1.死亡人员:
麦某,乘客,男,45岁,身份证号:653225XXXXXXXX2018,于2025年6月16日00时50分在策勒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受伤人员:
(1)芒某,乘客,女,48岁,身份证号:653225XXXXXXXX2064。重伤。
(2)图某(2),乘客,男,52岁,身份证号:653225XXXXXXXX2017。轻伤。
三、事故现场情况
经调查,现场位于策勒县X664线14公里+300米处,路面性质为沥青砼,设双向单车道,路宽7.5米。事故发生在晚上,事发时天气晴,事故路面完好,无影响视线或行驶的障碍物,可视情况良好。路段车辆最高限速60千米/小时。
四、检验鉴定及事故认定情况
(一)人员鉴定情况。2025年6月15日,策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两辆肇事车辆驾驶员图某和伊某进行吹酒精测试进行危险驾驶采样,结果未检验出酒精含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涉及此次事故的2人血样样本经送往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未检出乙醇成分。
(二)车辆鉴定检测情况。策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委托策勒县顺路机动车检测站对涉事故车辆进行检测,评估事故发生时车辆的行驶状态。结论为车牌号新RF8S27和新R3274D两车损坏严重无法检验。
(三)事故认定情况。根据2025年7月4日策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653225120250000010号)“图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图某(车牌号新RF8S27车辆驾驶员)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伊某(车牌号新R3274D车辆驾驶员)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图某驾驶新RF8S27车辆过程中违法超速、强行超车,事故发生时动态监控平台记录速度77km/h,该路段时速60/h,超速百分比28.3%;在驾驶途中操作手机妨碍安全驾驶,致使车辆偏离至对向车道造成事故,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策勒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客运驾驶员岗前培训,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上岗作业,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一名主要负责人和一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2.行业监管部门对“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贯彻落实不力,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责任履职不到位,安全监管中对问题隐患整改情况未能做到“闭环”跟踪盯办;监管检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营运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策勒县“6·15”道路交通事故属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图某。新RF8S27小型客车驾驶人。在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存在超速、强行超车、看手机妨碍安全驾驶等违法行为,造成发生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1]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2.艾某。策勒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2024年以来新聘客客运驾驶员28名,截止2025年6月15日,进行客运驾驶员岗前培训、考核合格1人,其他27名客运驾驶员未进行岗前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上岗作业,未及时消除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2],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策勒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3]之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3.祖某。策勒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主要负责人。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艾某同为企业主要负责人,且在艾某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期间,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2024年以来新聘客客运驾驶员28名,截止2025年6月15日,进行客运驾驶员岗前培训、考核合格1人,其他27名客运驾驶员未进行岗前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上岗作业,未及时消除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2],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策勒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3]之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4、麦某。策勒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024年以来新聘客客运驾驶员28名,截止2025年6月15日,进行客运驾驶员岗前培训、考核合格1人,其他27名客运驾驶员未进行岗前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4],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策勒县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5]之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策勒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艾某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综合办公室负责人麦某2人《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有效期限2021年11月26日至2024年11月26日,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2025年3月未召开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例会,未通报和布置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2025年一季度未召开客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未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未安排部署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未依法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未明确责任人员、目标和考核标准;企业未与GPS管理室、综合办公室、财务室等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未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未定期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公司2024年以来新聘客运驾驶员28名,截止2025年6月15日,进行客运驾驶员岗前培训、考核合格1人,其他27名客运驾驶员未进行岗前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上岗作业;公司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公司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2024年度营业收入1207139.61元,2025年度安全生产费用应计提金额按照1200000元的1.5%提取,违反规定按照季度平均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未专项核算,与管理费用混合核算,2025年2月25日安全生产费用用于购买打印机1500元,2025年3月4日安全生产费用用于购买办公用A4纸3200元,未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6],第二十三条第二款[7],第二十七条第二款[8],第二十八条第一款[9],第四十一条第二款[10];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11],第十一条第一款[12]、第十五条[13],第二十一条[14],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策勒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15]之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2.策勒县交通运输局。对“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贯彻落实不力,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责任履职不到位。对策勒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客运驾驶员岗前培训,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主要负责人和1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等长期存在的问题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建议其向策勒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讨。
3.策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贯彻落实不到位,安全监管中对问题隐患整改情况未能做到“闭环”跟踪盯办,2025年6月5日对策勒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部分驾驶员存在驾驶过程中玩手机的问题隐患,反馈给企业要求整改的同时,当天抄送县交通运输局,但后期未跟踪盯办问题整改;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营运车辆道路交通违规行为,2025年6月15日22时28分许,事故车辆新RF8S27小型客车途径一闸口检查站时,执勤民警未对该车辆开展安全检查和教育劝导,未查处乘客未系安全带的违法行为,此车辆行至X664线14KM+300M处发生事故,造成未系安全带的1名乘客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建议其向策勒县公安局党委作出深刻检讨。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强化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督促运输企业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严格落实车辆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车辆和驾驶员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
(二)加强勤务统筹。摸排辖区农村重点路段及车流量,按照“警力跟着警情走”的原则,合理安排部署警力开展重点路段巡逻及违法行为查处。整合公安、交通、应急等部门的执法力量,建立常态化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运输企业、车辆和驾驶员的监管执法。提高执法科技化水平,利用电子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手段,精准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三)加强隐患排查。联合各派出所,对农村道路全面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需要安装减速带及红绿灯、道路标识标牌,或需要安排劝导员的道路进行摸排梳理,并推送相关行业部门进行限期整改,盯办跟踪整改进度。制定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和规范,建立定期排查、动态管理、限期整改的工作机制。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确保交通设施完好有效。
(四)深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整理典型案例,拍摄警示教育片,下发各乡镇(街道)、派出所及道路运输企业,利用周一升国旗在网上、网下深入乡村开展宣传教育,提升宣传教育覆盖面。建立机动车、电动车工作台帐,梳理高频违法人员或重点违法人员,采取谈体会认识、现身说法等方式针对性开展宣传教育。用足用好车辆年检、驾驶证审验、违法处理、驾驶证领取等群众办事契机,以组织驾驶员群体开展安全警示教育,观看事故现场惨烈视频、图片,提升驾驶员安全意识。加强对重点运输企业、学校、社区等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交通意识。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fontface="方正仿宋简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1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客运企业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例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安全例会至少每月召开1次,通报和布置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拥有20辆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可与安全例会一并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例会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建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36个月。
[12]《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十一条第一款客运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依据有关规定,按照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5%的比例确定企业本年度安全生产费用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专项核算。
[13]《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十五条客运企业应当与各分支机构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定期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
[14]《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二十一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员岗前培训制度,培训合格方可上岗。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行车知识和应急驾驶操作技能、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职业道德、安全告知知识、交通事故法律责任规定、防御性驾驶技术、伤员急救常识等安全与应急处置知识、企业有关安全运营管理的规定等。客运驾驶员岗前培训不少于24学时,并应在此基础上实际跟车实习,提前熟悉客运车辆性能和客运线路情况。客运驾驶员更换新的客运车辆、客运线路的,也应当进行跟车实习,熟悉客运车辆性能和客运线路情况后方可独立驾驶。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