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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勒县“7·16”装载机侧翻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6-04-28 18:51   浏览次数:   【字体:

2025年7月16日21:00时许,策勒县乌鲁克萨依乡至昆仑山后山简易道路发生一起装载机侧翻事故,造成2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策勒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纪委监委、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策勒县“7·16”装载机侧翻事故调查组,在和田地区策勒县7·16”装载机侧翻事故指导组的指导下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参加。现形成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7月14日,新疆活泉鸿恩矿业有限公司维护修缮道路的2台装载机故障,新疆活泉鸿恩矿业有限公司生活营地后勤负责人郝通知2台装载机车主吾、王前来维修设备。7月15日9时许,王和吾(肇事装载机所有人、驾驶人、事故遇难人员)、阿(机械电路修理工、事故遇难人员)、方、吴、熊7人经过策勒县乌鲁克萨依乡检查站旁边进入策勒县后山区新疆活泉鸿恩矿业有限公司清理道路维修路段,修理机械设备,当天夜晚在后山区留宿。7月16日17时许,吾驾驶一辆装载机拉载机械电路修理工阿、王驾驶一辆装载机拉载其他4人在返回海拔3800米生活营地的途中,行至海拔5400米处时,吾驾驶装载机侧翻,吾和阿2人被压在装载机车底。后方同行的王发现装载机倾翻后,驻停车辆,徒步于7月16日21:00时许到达有网络信号地方,向新疆活泉鸿恩矿业有限公司营地后勤负责人郝报告事故,郝接报后,立即向公司副总经理田、董事长寇报告,并拨打110报警电话。董事长寇向策勒县自然资源局报告事故信息。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和评估情况

(一)应急救援

接警后,策勒县立即组织各方力量前往救援。因山高路陡、无通讯信号,救授力量到达乌鲁克萨依乡至昆仑山后山简易道路4700米海拔处时,道路损毁,车辆无法通行,借助大型机械于7月17日10:40时许到达装载机倾翻现场(距离乌鲁克萨依乡50余公里、海拔5400米)。因装载机沉重,无法翻正,采取侧面向下挖的方式开展救援,16:05时许,将2人救出,发现2人均无生命特征。当日,新疆活泉鸿恩矿业有限公司与2名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7月18日,为2名死亡家属一次性赔付216万元(各赔付2名遇难者家属108万元)。

(二)应急处置评估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赶赴事故现场,并及时向110和主管部门报告,策勒县委、县人民政府第一时间启动救援,组织公安、应急、消防救援、卫健等部门和乌鲁克萨依乡及时赶赴现场实施救援,并同步开展调查和善后处置。事故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次生灾害、无衍生事故。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该起事故造成2人死亡。

死者1某,35岁,身份证号:653222XXXXXXXX1270装载机所有人、驾驶人。

死者2某,男,21岁,身份证号:653221XXXXXXXX1213。机械电路修理工。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216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装载机所有人、驾驶人吾在高海拔山区驾驶装载机非法拉载他人、操作不当,造成装载机侧翻,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新疆活泉鸿恩矿业有限公司。一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租用无牌照的装载机、挖掘机,对驾驶员驾驶装载机拉载他人的违法行为未制止。二是公司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缺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负责人未履行职责,现场管理混乱,主要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负责人未到施工作业场地实地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三是对清理路面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认真开展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使用前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车辆维修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认真落实规章制度,对驾驶员,修理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日常隐患排查流于形式。四是新疆活泉鸿恩矿业有限公司未对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安全条件、有效资格严格把关,租用无牌照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且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2.策勒县裕鑫胜合矿业有限公司。一是经策勒县农业农村局农机化发展中心在“新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管平台”通过车架号查询,该公司向新疆活泉鸿恩矿业有限公司出租的3台挖掘机和2台装载机均未办理注册登记和牌照。擅自投入使用并出租给承租方使用。二是该企业经营范围不包括租赁大型机械设备(装载机和挖掘机),属于超范围经营。

3.策勒县自然资源局。一是对大型工程机械进山作业审核把关不严,自然资源局对新疆昆汇博越矿业有限公司(新疆活泉鸿恩矿业有限公司)在申请《进山野外作业报备单》审核资料时对大型机械有无牌照、有无证件审核不严,未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上牌、驾驶人持证情况作为登记核查内容,直接提交策勒县委办公室办理进山通行证,致使无牌、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进行山区施工作业。二是未落实“谁批准、谁负责”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策勒县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服务与安全监管工作协同配合机制》要求,未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纳入日常安全监管内容,未督促批准的施工单位禁止使用无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作业,对发现的无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未抄送县农业农村部门。

4.策勒县农业农村局。作为全县辖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行业监管部门和牵头单位,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策勒县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服务与安全监管工作协同配合机制》有缺失,未常态化开展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消除风险隐患,未对无牌无证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置。2025年以来未到策勒县后山区开展过大型机械设备检查工作,造成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失管漏管。

5.策勒县乌鲁克萨依乡。一是该乡检查站运行制度不健全、检查作用发挥不明显,该乡规定早晨10时至夜间22时有人值守,其余时间允许值守人员在卡点旁边牧民家里休息。致使王7人7月15日9时在未办理通行证的情况下,经过检查站旁边进入山区。同时,对进入山区的无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把关不严,致使无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进入该乡辖区。二是履行属地安全监督监管责任不严。对辖区内活动的外来无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未发现,且未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策勒县“7·16”装载机侧翻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某。装载机所有人、驾驶人在高海拔山区驾驶装载机非法拉载他人、操作不当,造成装载机侧翻,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寇某。新疆活泉鸿恩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未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缺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负责人未履行职责,现场管理混乱,主要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负责人未到施工作业场地实地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未对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安全条件、有效资格严格把关,租用无牌照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项、第项、第[1]项之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策勒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2]之规定,对寇某处2024年年收入40%的罚款。

2.田某。新疆活泉鸿恩矿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安全生产部负责人,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公司在对策勒县后山区清理路面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认真开展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使用前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对驾驶员、修理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且未与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出租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项、第[3]之规定,建议由策勒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4]之规定,对田处以2024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3.吴某。策勒县裕鑫胜合矿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将未办理注册登记和牌照的3台挖掘机和2台装载机出租给承租方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项、第)项[5]之规定,建议由策勒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6]之规定,对吴处以行政处罚。

4.陆某。中共党员,策勒县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矿产管理和执法工作。对新疆昆汇博越矿业有限公司(新疆活泉鸿恩矿业有限公司)在申请《进山野外作业报备单》审核资料时对大型机械有无牌照、有无证件把关不严,未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上牌、驾驶人持证情况作为登记核查内容,直接签字同意提交策勒县委办公室办理进山通行证,致使无牌、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进行山区施工作业;未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纳入日常安全监管内容,未督促批准的施工单位禁止使用无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作业,对7·16装载机侧翻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策勒县纪委监委机关,对陆进行追责问责。

5.唐某。中共党员,策勒县乌鲁克萨依乡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负责抓好社会面防控、大型机械、重点人员管理等工作,包联白玉村,联系派出所。对乡检查站外来人员未办理通行证进入山区、无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进入白玉村山区施工作业、对辖区无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7·16装载机侧翻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策勒县纪委监委机关,对唐进行追责问责

(三)建议给予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

1.新疆活泉鸿恩矿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四款[7],第四十四条[8]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策勒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9]之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2.策勒县裕鑫胜合矿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10]之规定。建议由策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11]之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3.策勒县自然资源局。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不力,未落实“谁批准、谁负责”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策勒县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服务与安全监管工作协同配合机制》要求,未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纳入日常安全监管内容,未督促批准的施工单位禁止使用无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作业。建议对策勒县自然资源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予以警示约谈。

4.策勒县农业农村局。作为全县辖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行业监管部门和牵头单位,未常态化开展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消除风险隐患,未对无牌无证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置。2025年以来未到策勒县后山区开展过大型机械设备检查工作,造成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失管漏管。建议策勒县农业农村局向县委、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5.策勒县乌鲁克萨依乡。履行属地安全监督监管责任不到位。该乡检查站运行制度不健全、检查作用发挥不明显,致使王辉等7人7月15日9时在未办理通行证的情况下,经过检查站旁边小路进入山区。同时,对进入山区的无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把关不严,致使无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进入该乡辖区。对辖区内活动的无牌机械设备未发现,且未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建议对策勒县乌鲁克萨依乡党政主要领导予以警示约谈。

六、事故防范和措施整改建议

(一)开展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专项治理。策勒县要按照《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建议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公安、住建、水利、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在全县各施工工地特别是边远山区开展装载机、挖掘机等各类大型工程机械及农用机械专项排查整治,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严查无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无证驾驶行为,进一步规范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使用,督促定期做好大型机械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以确保安全。

(二)强化源头管理。策勒县自然资源局要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上牌、驾驶人持证情况作为办理通行证的审查内容,严格审查进入后山区域的企业及人员、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相关资质,严防不合格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进行后山区域。

(三)持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策勒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建、水利、林草等部门要认真落实《策勒县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服务与安全监管工作协同配合机制》要求,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纳入日常安全监管内容,督促批准的施工单位禁止使用无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作业,对发现无牌无证大型大型工程设备通报农业农村部门,并督促施工单位向所在乡镇备案。

(四)履行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发挥检查站作用,强化外来人员和进入辖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排查检查,做好跨区作业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属地登记和管理台账。加强辖区内隐患排查,发现无牌无证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及时消除隐患。

(五)压实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得出租无证无牌或安全技术不合格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严禁使用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作为作为交通工具拉载人员,督促驾驶人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他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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