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策勒县分局主要职能
1、负责落实生态环境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政策、规划,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市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乡镇政府对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统筹协调策勒县重点市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各类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4、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落实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市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重点市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的实施。
5、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策勒县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6、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地区有关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组织实施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和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7、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规定,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8、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策勒县饮用水源地水质检测报告等环境信息。
9、落实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10、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策勒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负责环境信访投诉案件的办理。
11、组织指导和协调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策勒县分局无下属预算单位。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策勒县分局单位编制数13,实有人数13人。
三、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策勒县分局办公地址政府一号楼六楼(策勒县多斯鲁克南路286号)
办公时间: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30-20:00
负责人: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策勒县分局党组书记、副局长晁岳飞
联系方式:0903-6714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