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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勒县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2023年05月16日 19:05:16   来源: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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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勒县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9〕63号)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综合执法大队对拟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由本机关负责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审核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的程序。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必须经过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综合执法大队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四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综合执法大队联合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审核机构依照各自单位职能分别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综合执法大队应当坚持“谁执法、谁负责”“谁审核、谁把关”的原则,行政执法决定承办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审核机构对合法性审核负责。

  第六条 综合执法大队作出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按照一般程序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的;  

  (三)执法决定对第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七条 承办机构应当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送本机关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承办机构应当至少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定时限届满前3个工作日提请法制审核;特别重大的执法决定,应当至少在法定时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提请法制审核。

  第八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相关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审核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情况;  

  (三) 行政执法主体及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 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不得少于2人,至少1人为审核机构人员。  

  综合执法大队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的重点包括:

  (一)综合执法大队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行政执法是否超越综合执法大队法定权限;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 审核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三条 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 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程序合法、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 证据不足、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或者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退回补充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 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 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 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四条 审核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承办机构对审核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审核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承办机构提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综合执法大队应当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定审核范围,细化审核内容,规范审核程序,明确审核责任,提高审核质量。  

  综合执法大队应当对下级综合执法大队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综合执法大队应当结合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综合执法大队承办机构、审核机构违反本办法,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予以纠正,并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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