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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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价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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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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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居民住宅用电。2.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3.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4.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5.宗教场所生活用电。6.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7.监狱监房生活用电。 执行目录电价0.49元/千瓦时,政府补贴0.1元/千瓦时,到户电价0.39元/千瓦时,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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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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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用电。2.林木培育和种植用电。3.畜牧业用电。4.渔业用电。5.农产品初加工用电。6.农产品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农村建设)。7.农业排灌用电。 执行目录电价0.26元/千瓦时,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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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采暖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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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化电采暖(煤改电、居民电采暖) (1)分散式市场化电采暖采暖季执行目录电价0.22元/千瓦时。 (2)集中式市场化电采暖(供暖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采暖季执行目录电价,平段0.24元/千瓦时、谷段0.165元/千瓦时。 (3)采暖季时限为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其余时间根据用户用电类别执行相应目录电价。 (4)市场化电采暖峰谷分时时段:平段9:00-14:00、16:00-23:00,低谷23:00-9:00、14:00-16:00。 2.非市场化电采暖(非工业电采暖) (1)全年执行目录电价,峰段0.525元/千瓦时、平段0.345元/千瓦时、谷段0.253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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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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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批复的纺织服装企业、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执行优惠电价政策0.38元/千瓦时,其中大工业用户免收基本电费。 2.市场化交易用户 (1)售电公司代理的用户,交易价格=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2)电网企业代理的用户,交易价格=购电价格(平均上网电价、市场偏差费用)+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目前和田地区暂无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费用,输配电价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峰谷分时计算。 3.输配电价 (1)一般工商业1-10千伏0.1707元/千瓦时、35千伏及以上0.1667元/千瓦时。 (2)大工业1-10千伏0.1305元/千瓦时、35千伏0.1223元/千瓦时、110千伏0.1105元/千瓦时。 4.低压(不满10千伏)用户暂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峰段0.6574元/千瓦时、平段0.4157元/千瓦时、谷段0.174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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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制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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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工业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工业用电。 2.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自愿选择执行大工业用电(两部制)价格。 3.基本电费计收方式 (1)按变压器容量,单价20元/千伏安(千瓦)。 (2)按合约最大需量,以供用电合同中约定的最大需量值(合约最大需量值)作为计费需量值,单价32元/千伏安(千瓦)。 (3)按实际最大需量,以结算电能表实际计量的最大需量值作为计费需量值,单价为32元/千伏安(千瓦)。 4.基本电费计费方式变更。 (1)按季度变更。提前15个工作日申请变更下一季度的基本电费计费方式。本季度内申请变更的,自下一季度首月结算电费时生效(如5月申请变更,则计算7月自然月电费时生效)。 (2)按合约最大需量方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按月变更。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本月内申请,下月电费,自下一个月结算电费时生效(如5月申请变更,则计算6月自然月电费时生效)。多次申请变更基本电费计费方式(合约最大需量值)的,以最后一次变更申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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