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策自然资罚字〔2023〕3号
当事人姓名:策勒县天合矿业有限公司,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继强。
单位地址:新疆策勒县英巴扎街36号
我局于2023年9月12日对策勒县天合矿业有限公司无证勘查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在未取得探矿权的情况下,于2023年8月16日至9月7日,擅自在策勒县境内昆仑山后山(G219 国道 570公里向东 126 公里处)勘查砂金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物证:身份证复印件(共5份,5页);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1页);
探矿许可证复印件(共2份,2页);
2、 询问笔录:(共5份,17页);
3、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共2份,4页)。
我局已于2023年10月24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策自然资罚告字〔2023〕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策自然资听告字〔2023〕2号),你公司没有进行陈述、申辩,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2]4号)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予以警告;
3、处以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罚款(10万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执收户:策勒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开户行账号:0XXXXXXXXXXXXX2。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策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策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十五日、六十日、六个月等期限,自送达之日起计算。
联系人:李玉鹏、吐送托合提·买买提明
电 话:0903-6713559
地 址:策勒县多斯鲁克南路127号
策勒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