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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策勒县建设用地暂行管理的意见(试行)》意见的通知
2024年01月02日 12:30:06   来源: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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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策勒县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新疆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制定本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1505243826@qq.cn。

2.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策勒县多斯鲁克南路286号政府1号楼七楼策勒县自然资源局,邮编:848300,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稿》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9日。

附件:1.《策勒县建设用地暂行管理的意见(试行)》

 

 

策勒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2日

 

 

 

策勒县建设用地暂行管理的意见(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策勒县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新疆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依法应当报至自治区、行署、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申请、审查阶段,建设项目单位提出建设项目用地请示,经县分管领导同意,县主要领导批示后,由自然资源、水利、林草、环保、农业农村、发改等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踏勘,各部门必须在2日内根据项目具体建设情况是否符合法律与政策要求提出意见并交至自然资源局。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县人民政府上会研究。上会通过后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审批权限出具项目建设用地初审意见或办理用地预审及选址意见书。

跨策勒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行政辖区内的初步审查。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权限在和田地区的建设项目,涉及占用“一牧场”及“策勒县”双方土地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第十四师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联合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非划拨用地的建设项目,不需要办理规划选址,只审查用地预审情况,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第五条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镇规划(城镇开发边界之内)占用土地的,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城镇批次项目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出具请示文件后,报地区行署审查。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符合乡镇、村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地区行署审查。

严格控制在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及不符合村镇、乡镇规划的项目选址,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国家重点项目除外),少占或者不占用耕地,限制在生态红线内拟选址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并加强有限人为活动管理。

交通、能源、水利、军事、国家安全、矿山和其他因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需单独选址且符合策勒县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及行业专项规划的,可适当性在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安排建设项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单独向策勒县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为实施城镇批次、乡镇批次、村镇批次及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

(四)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

(五)县直各个单位对该实施该项目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符合报批要求的勘测定界报告书。

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应当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建设项目涉及临时用地的应当提供土地复垦批复文件;建设项目占用林地、草地的应当提供林草行政许可;项目拟用地不符合建设用地指标控制要求或者拟建项目无用地指标标准应当提供节地评价报告;建设项目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应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履行相关征地程序并提供征收集体土地所需材料。

第七条经县人民政府上会研究同意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10日内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材料,符合县级审批的由县人民政府下达批复,需地区或自治区审批的用地,需经县人民政府审核研究同意出具请示文件后,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5日内报地区相关部门审查,因未能在规定时间提交用地组件材料的建设单位造成后果的,将交由纪委追究建设单位主要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策勒县自然资源局在用地材料报送至地区自然资源局后,应负责用地材料的补充、修订、告知;建设单位应在5日内提供补充所需材料,因建设单位不及时补充材料造成的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问题,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并追究建设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待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批件后7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供地申请。

第十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后,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公布规划要求,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使用方式,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县自然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应当包括划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公示于施工现场。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土地供应,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对已完成的供地项目。由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要求、附图、附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规划条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不需使用土地的地下管线、架空线路和其他工程建设,土地使用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总平面图,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铁路、公路、道路、城市轨道交通、桥梁、河道、专门管线工程等工程建设,需提交专项工程规划方案。

(五)改建、扩建工程,需提交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所有权证明。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书面申请: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报告;

(二)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附图附件;

(三)规划部门定、验线,建设工程正负零验收合格单;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章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

(五)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量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和竣工测量图。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县自然资源局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未按时报送的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用地进行跟踪检查,加强“批而未供”处置力度,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对“供而未建”“闲置土地”“低效用地”依法收回或者督促其加快报规报建,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动工建设,完成整改。

第十六条严禁未批先建;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批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对非法占地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规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办理用地手续或用地手续未完全办结就进行开工建设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策勒县人民政府制定,策勒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规定,凡国家、自治区、行署已有规定的,依照已有规定执行,上述办法于相关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2023年厅“标准化清单”

附件【1_3_建设项目标准化清单2023年.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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