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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勒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2022年08月22日 11:58:07   来源: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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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驻策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精神,县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县人民政府2022年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如下:

2021年12月31日前,以县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关于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的通知》(策政办发〔2012〕14号)等6个文件废止失效;《关于印发策勒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策政办规〔2020〕2号)等4个文件继续有效;《关于印发策勒县地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策政办发〔2016〕22号)等10个文件重新修订。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相关规定精神,县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继续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本决定废止、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政府各部门不得再将其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并切实做好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需重新修订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在县人民政府作出清理决定6个月内制发,起草实施部门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相关规定,按期限要求及时提出修改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重新公布,届时未制发该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1.决定废止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决定重新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022年8月17日

 

   

 

 

附件1:

决定废止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的通知(策政办发〔2012〕14号)

2.关于印发《策勒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策政办发〔2017〕13号)

3.关于印发《策勒县非洲猪瘟疫情实施方案的通知》(策政办发〔2018〕49号)

4.关于印发《策勒县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策政办发〔2016〕31号)

5.关于印发《策勒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策政办发〔2016〕23号)

6.关于印发《策勒县生态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策政发〔2018〕44号)

 

 

 

 

附件2:

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策勒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策政办发〔2019〕31号)

2.《策勒县畜禽养殖整体发展规划(2019-2025年)》和《策勒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19-2025年)》(策政办规〔2020〕1号)

3.《策勒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策政办规〔2020〕2号)

4.《策勒县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流转的实施方案》(策政办规〔2021〕1号)

 

 

 

 

附件3:

 

决定修改完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印发《策勒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策政办发〔2012〕76号)

2.关于印发《策勒县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策政办发〔2012〕77号)

3.于印发《策勒县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管理办法 》的通知 (策政办发〔2012〕78号)

4.关于印发《策勒县城市房产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策政发〔2014〕42号)

5.关于印发《策勒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策政发〔2016〕26号)

6.关于印发《策勒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策政发〔2016〕27号)

7.关于印发《策勒县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策政办发〔2007〕90号)

8.关于印发《策勒县地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策政办发〔2016〕22号)

9.关于印发《策勒县地名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策政办发〔2017〕66号)

10.关于印发《策勒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策政办发〔2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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