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加工食品安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生产加工食品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生产加工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2、食品原料索证索票落实情况;
3、从业人员健康、培训制度落实情况;
4、监督落实生产加工食品出厂检验制度。
5、其他食品安全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巡查、重点监管、抽查监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依法对辖区生产加工食品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根据检查情况现场制作相关文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
责令改正: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或监督意见书。对于限期整改的单位,根据责令整改通知书内容进行追踪检查。
查封扣押:在紧急情况下,由稽查部门报经分管局长批准,对相关涉嫌违法物品和场所实施查封扣押。
采样送检:对可疑食品、环节或快检阳性样品现场采样,制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当事人盖章签字确认后送检。
行政处罚: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违法行为可实施当场处罚;调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一般案件程序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2、流通环节食品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准入检查(是否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许可证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从业人员的健康证。
2、依法监督检查经营者经销的食品其来源和供货方的合法资质证明是否一致,是否按食品标签标注的条件储存食品,是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3、依法监督检查经营者经销食品的包装标识。
4、依法监督检查食品市场开办者是否履行义务。
5、依法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的自律意识。
6、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质量监管。
7、流通环节食品广告监管。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巡查、重点监管、抽查监管。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进入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对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3、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本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5、查封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
五、监督检查程序
制定食品安全巡查抽检计划,并及时执行该计划。
八、监督检查处理
对在巡查和质量抽样检验中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餐饮服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2、食品原料索证索票落实情况;
3、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加工操作过程是否规范;
4、从业人员健康、培训制度落实情况;
5、其他食品安全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餐饮服务单位采取明查、抽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1、针对餐饮服务单位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2、针对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等时段,对学校食堂、中央厨房、集体配送等重点餐饮单位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3、组织开展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抽样检验;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依法对辖区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责令改正: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或监督意见书。对于限期整改的单位,根据责令整改通知书内容进行追踪检查。
查封扣押:在紧急情况下,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对相关涉嫌违法物品和场所实施查封扣押。
采样送检:对可疑食品、环节或快检阳性样品现场采样,制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当事人盖章签字确认后送检。
行政处罚: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违法行为可实施当场处罚;调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一般案件程序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4、保健食品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一)生产企业检查内容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及产品合法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执行情况以及保健食品标签标识情况等。
1.违法添加行为。重点检查易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的辅助降血糖、减肥类等产品生产企业,查堵可能发生问题的生产漏洞。
2.《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及质量管理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厂房、设备和设施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及使用;原料验收与使用环节是否符合要求;生产产品的配方和工艺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生产记录是否真实完整;产品留样和出厂检验是否落实,相关制度是否建立等相关内容。
3.保健食品委托加工行为。重点检查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对产品质量负总责的责任是否明确,委托双方产品质量责任是否明确;原料验收与使用环节是否符合要求;生产产品的配方和工艺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生产过程是否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各项要求。
4.保健食品标签标识。重点检查保健食品产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与批准证书一致。
(二)经营单位检查内容
销售产品合法性、进货渠道、标签说明书、索证制度、各种记录、销售台账及出厂检验报告等。
1.企业是否持有所经营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
2.索证索票制度执行情况和各种记录台账是否符合要求,产品的进货渠道是否可追溯等。
3.经营产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批准证书一致,是否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4.销售的保健食品产品是否在有效期内。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
(二)开展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专项检查;
(三)开展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飞行检查和暗访;
(四)根据媒体曝光和消费者投诉举报等线索开展突击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坚持依法行政,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有不良记录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保健食品要及时采取下架、暂停生产销售、责令召回等有效措施,确保消费者食用安全;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
5、药品流通企业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日常监督检查
1、《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应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的条件符合情况;
2、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
3、企业经营设施设备、仓储条件变动及条件符合情况;
4、质量管理、验收等重要岗位人员变动及条件符合情况;
5、国家、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电子监管情况;
6、企业药品经营质量计算机管理系统按要求接受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情况;
7、不符合药品经营法定条件暂停经营企业情况,虚假停业或擅自经营情况。
8、发证机关需要检查的其它有关事项,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安排的需要检查有关事项。
(二)药品GSP飞行检查、跟踪检查
1、企业GSP认证时缺陷项目的整改落实情况。
2、企业认证后许可事项变更及软硬件变动情况。
3、企业自上次认证以来GSP实施情况,重点核查药品流通环节的票据管理、仓储条件、库区管理及药品电子监管码的实施情况等。
4、因举报实施的药品GSP飞行检查,重点核查举报反映的违法违规情况。
5、根据企业经营情况,选择重点品种(如冷藏药品、基本药物及含特殊药品的复方制剂等),进行从购进验收到储存销售环节全过程的追踪检查。
6、GSP认证检查的工作质量。
三、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订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工作要求等。
(二)实施现场检查。采取人员询问、资料检查、产品抽查等形式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监督检查应当公正、客观,并当场做好检查记录。
(三)检查结果反馈。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与企业沟通,最后将检查结果进行反馈。
(四)落实整改。督促企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完成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经营企业,检查机关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需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检查机关应按照行政处罚有关规定做好立案、调查取证等工作后,移交上级部门。
(二)检查中发现企业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需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检查机关应按照行政处罚有关规定做好立案、调查取证等工作后,移交上级部门。
(三)检查中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报告上级部门,经上级部门审核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1、《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证的;
2、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
3、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检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变更条件的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六)检查发现企业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