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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勒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调整策勒县农村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策发改规〔2023〕2号
2023年02月02日 10:20:01   来源:   (点击: )
[字号: ]

 

发文机关:

策勒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23年1月18号

文 号: 策发改规〔2023〕2号 有效性: 2年

 

策勒县供排水公司:

《关于调整策勒县农村自来水价格的通知》已经县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策勒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月18日

关于调整策勒县农村自来水价格通知

一、农村居民自来水价格

   根据《关于策勒县农村饮用水供水价格调整的批复》(策政函2019427)和“一次定价、分步到位”原则,结合策勒县实际,对农村居民自来水价格进行调整,由现行1.36元/m³调整为1.67元/m³。

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05号)规定,农村饮水工程实行定额管理,计划用水,计量到户,按方收费;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即:家庭常住人口5人以内的,每户每月15立方米(含15立方米)以内的用水量执行第一级水价;每户每月15立方米至30立方米(含30立方米)的用水量执行第二级水价;每户每月3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量执行第三级水价;家庭常住人口超过5人的,按实际超出人数核增每人每月3立方米的综合用水量基数,三级水量水价比例关系为1:1.5:2。

三、非居民和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05号)的规定,对非居民和特种用水严格实行定额管理,定额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综合水价,超定额用水量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即超出定额不足20%的水量部分,超出部分在标准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出定额20%以上、不足40%部分,加2倍征收;超出定额40%及以上部分,加3倍征收。非居民和特种用水户类别及水价参照城镇自来水分类水价执行。

四、相关要求

(一)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环卫绿化市政用水、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执行,暂不实行阶梯水价。
   (二)你公司应切实加快管网覆盖区域内具备改造条件的居民用户“一户一表”的改造进度,积极做好用户的宣传动员工作,研究制订鼓励居民申请和配合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的相关措施,全面实现居民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在推进“一户一表”改造过程中,首次安装和正常更换计量装置的应免费(包括材料费、安装费)。实施阶梯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后,要切实做到抄表到户、结算到户、服务到户,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确保供水水质、水压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进一步保障供水安全。
   (三)水价调整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你公司应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并在各收费网点做好政策宣传及明码标价工作,确保供水价格调整工作稳步推进。

五、调整后的价格为终端价格

本通知2023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由策勒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相关政策解读:《关于调整策勒县农村自来水价格的通知》解读

 

附件【策勒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调整策勒县农村自来水价格的通知》.wps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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