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勒县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是今后动物防疫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和要求,是实现新疆工作总目标的迫切需要,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迫切需要,是发展现代畜牧业的迫切需要,是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是解决村级动物防疫人员报酬低,防疫队伍不稳定,免疫效果差等实际问题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全面提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能力和免疫质量,从根本上解决村级防疫员队伍不稳定、技术水平低,防疫难、冷链体系不健全、乡级动物防疫体系能力弱等问题,达到增强抵御动物疫病风险能力、减少和防止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病的目的,根据《和田地区推进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指导意见》《和田地区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试行)》(和地防重字〔2023〕3号)的通知要求,结合策勒实际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新疆工作总目标,树牢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兽医工作“防风险、保安全、促发展”定位,全面落实兽医法律法规赋予政府、畜禽养殖经营者和相关社会主体的法定责任,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公共服务、促进新型兽医制度建设为核心,以引导、扶持、发展、壮大乡镇兽医服务组织为重点,建立适应现代防疫工作需要的新模式、新机制,推动基层创建主体多元、供给充足、服务专业、机制灵活、运行高效的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格局。进一步深化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率和质量,逐渐转变政府投入模式,形成政府调控、市场调节、社会参与、模式多样的畜牧业公共服务供给格局,逐步建立政府购买畜牧业社会化服务的长效机制,推动完善县域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最大程度的降低政府行政成本。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择优先行。建立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绩效评价体系,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法依规全面开展推行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具有本地特色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机构,科学制定方案,逐步完善和健全相关制度,确保制度规范、合理、可行。坚持需求导向,采用政府引导、企业(合作社)运作、市场配置的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兽医社会化服务的意愿和活力,促进兽医社会化服务供给和服务需求有效对接。完善制度建设,明确服务购买方、承接方在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明确各有关部门在推行政府购买服务中的职责分工,健全各项制度,建立协调配合、日常监管各项机制。
(二)坚持部门协作、多方参与。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是一项系统工作,涉及发改、财政、人社、农业农村(畜牧兽医)等部门,各相关部门(单位)必须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确保改革举措顺利推进。各级人民政府应主动引导有组织管理能力、基层工作经验丰富、愿意从事畜牧兽医工作的管理人员领办创办服务实体。改革取得决定性成果后,应适度提高村级动物防疫员报酬,调动其积极性,推动成为动物疫病防疫服务体系技术队伍的主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公开择优、以事定费、费随事转的要求,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合作社、公司等)平等参与竞争。加强监督监测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三)坚持搞活机制、拓展服务。在全面落实现行兽医体制的前提下,将政府主导下的畜牧兽医基本医疗服务推向社会,解决乡村畜牧兽医工作“短腿”问题,理顺关系,建全完善工作机制、服务体系。鼓励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外,拓展其他有偿服务内容,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收入水平。
(四)坚持加强监管、注重绩效。建立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绩效评价体系,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购买服务的主体,应通过政府采购程序与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及有偿服务任务合同,组织好购买项目的考核验收工作,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县级动物防疫技术服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农牧民代表等组成联合考核组具体负责,考核结果作为购买方资金兑付的依据。
三、工作目标
通过政府购买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服务,开展动物防疫企业化运营的试点工作,提高全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免疫密度和质量;以此为基础,在发展中不断学习、实践、提高,把现代畜牧业发展中急切需要的良种、良料、良法、良医、良管等服务需求作为重点,打造一支为全县现代畜牧业发展提供更全面更高效的技术服务队伍,全面承担政府公共服务责任。
四、购买主体和供给主体
(一)购买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合同方式明确政府和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公司(合作社)的责任,可以向社会聘请其他服务能力强的企业(合作社)优化动物防疫工作、确保动物防疫安全。企业主要从事动物防疫、疫病诊疗、协助检疫、品种改良、技术推广等服务项目;推行“八统一” 的疫新模式(即统一服务队伍、统一免疫程序、统一技术规程、统一季防月补、统一档案管理、统一报酬标准、统一牲畜死亡补偿、统一资金管理),实行竞争上岗、多劳多得、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管理机制,以“五到位一规范”(良种、良法、良料、良医、良管到位,规范化防疫)为具体内容,鼓励防疫员不断学习提升服务技能,既能规范化完成防疫工作,又能掌握疾病诊疗、品种改良等技术,采取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办法,切实提高企业自身实力和服务水平。
(二)购买主体职责。
1.安排部署本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并对辖区动物防疫工作进行日常督查以及春、秋两季的验收,确保免疫密度达到90%以上,应免病种和免疫率达到100%,整体免疫抗体水平保持在70%以上,筑牢疫苗免疫保护屏障。
2.与承接主体密切配合,负责协调整体动物防疫工作,及时解决防疫工作中发生的各类纠纷,保证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三)承办单位。策勒县农业农村局。
(四)承办单位职责。
1.农业农村局负责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招标工作的监督指导;
2.制定年度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的任务和考核办法;
3.动物防疫物资预算资金直接拨付承接主体,由承接主体自行采购;
4.动物疫控机构(畜牧技术推广站)负责全县畜禽免疫程序、技术规程制定和免疫抗体监测、免疫效果评价,验收春秋两季重大动物疫病集中免疫效果;
5.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动物卫生监督)队伍依据动物产地检疫技术规程,严格动物产地检疫管理,负责防疫工作督查。
(五)供给主体(承接主体)。根据2021年乡镇地理位置、畜禽饲养量和村级防疫员基本情况,依法登记成立的6个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公司承接。新疆万牧康牧业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公司承接策勒镇、策勒乡、乌鲁克萨依乡,健康牧业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公司承接固拉合玛镇,香蒲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公司承接达玛沟乡,雪山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公司承接恰哈乡,昆牧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公司承接奴尔乡,金牧康牧业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公司承接博斯坦乡的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
(六)供给主体应具备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兽医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规定运行;
6.承接主体应依法纳税,与每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等保险;
7.承接主体要在当地政府部门的领导下,为承包区域的养殖场(户)做好兽医社会化服务,全力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疫病采样监测和疫情处置等工作;
8.承接主体组织开展基层动物防疫人员技能培训两次以上(春季、秋季),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基层防疫人员培训率达100%,并保存培训内容、报到册、影像资料等。
(七)承接主体承担的责任。因免疫密度、防疫质量达不到要求而发生零星、点状重大动物疫情,承接方要承担扑杀等经济损失的主要经济责任,个人承担部分经济责任;因免疫密度、防疫质量达不到要求而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承接方必须承担主要经济责任,同时追究承接方等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外来病种入侵或由外地输入病源引发动物疫情(落地5天之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承接方不承担责任,但必须在畜牧兽医部门的指导下做好疫情扑灭和处置工作。
(八)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应具备条件。
1.机构管理人员可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有组织能力、懂得动物防疫技术兽医技术人员担任,2—3年后转交给符合条件的人员;
2.机构管理人员也可由从事动物防疫工作3年以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一定国语水平的村级动物防疫员担任。
(九)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机构技术人员应具备条件。在保证村级防疫员总人数的基础上,辖区内从事村级动物防疫工作1年以上,热爱畜牧兽医专业,具备一定的职业技能和业务水平,有责任性,能完成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安排的动物防疫相关工作任务。经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机构考核和竞聘。
五、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的内容
根据原农业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详见附件),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的内容包括:
(一)防疫、消毒。按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免疫程序、消毒规范和工作进度安排,完成指定区域的重大动物疫病集中强制免疫和犬驱虫药投喂、地方性常见动物疫病免疫及牲畜圈舍消毒工作,应免病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确保重大动物疫病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要求的70%上,防止区域内不发生重大动物疫病。(代码/目录:125A0610)。
(二)统计。服务区域内所饲养各类牲畜购进、出售、自食和存栏数量的登记和统计,以户为单位建立牲畜流动台帐,及时记录牲畜变动情况,落实动物一畜一标、一户一证的管理制度,确保免疫标识佩戴率达到100%,实现免疫记录、免疫信息可追溯。填写免疫卡及无纸化动物防疫信息平台数据录入,建立畜禽免疫(或养殖)档案等工作(代码/目录:125A0602、125C0602)。
(三)监测。报告指定区域的动物疫情、配合县、乡镇、兽医技术部门开展疫情监测和扑灭,做好疫情排查、报告、处置及日常排查、消毒灭源、样品采集、协助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无害化处理等工作(代码/目录:125A0610、125C0502)。
(四)宣传及其他。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动物防疫的法律法规和科学防疫知识。全面提高养殖场(户)及群众的动物疫情防控责任意识,确保畜禽防疫工作的全面、高效展开。协助县市畜牧兽医部门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免疫废弃物的回收、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工作(代码/目录:125B0204、125E0708)。
六、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机构收费服务内容
地方性常见动物疫病免疫、动物药浴、开设动物门诊和兽药店进行动物疫病诊疗、牲畜品种改良(配种)等属于有偿服务。
畜禽疫病非强制免疫及其他技术服务(有偿服务)包括:
⑴包括但不限于炭疽病、新城疫、羊痘、羊三联四防、羊传染性胸膜肺炎、牛结节性皮肤病、兔瘟、小鹅瘟、狂犬病、肉毒梭菌苗等疫苗;
⑵牲畜实施保定、畜禽标识佩戴、驱虫、药浴、采血;
⑶出诊诊断、普通病诊断治疗、兽药销售等;
⑷去势、配种、助产、品种改良及物资供应;
⑸动物收售信息服务,动物托养服务;
⑹饲草料种植技术服务;
⑺商业保险金融对接服务;
⑻牲畜保险现场勘查、牲畜死亡勘验服务。
七、购买程序及方式
(一)乡镇级。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计核算各阶段(春季、秋季、月月补免)动物防疫牲畜数量、防疫疫病种类等情况报县畜牧技术推广站审核,由县畜牧技术推广站形成《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计划及经费预算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
(二)县级。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计划及资金报告》进行审核和批复,按照相关要求,发布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相关服务事项政府采购公告。
(三)承接主体。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向拟承担服务内容的所在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畜牧技术推广站及政府采购有关部门对该承接主体相应的资格资质、内部管理制度、设置设施、人员配备、技术能力、信誉度等进行审核。
(四)政府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由
政府采购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采购,合同应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服务要求,以及绩效目标、考核标准、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购买方式可采取一次购买一年的兽医社会化服务项目,也可按春秋两个防疫季节(包括补免)分批购买。
八、考核方式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相应的考核验收标准和办法,组织相关部门对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服务监督和考核验收,根据购买的服务项目提供相应的服务物资及设备设施,对物资及设备设施的合理安全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农业(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村委会(或农牧民代表)对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工作进行考核,每年11月底考核一次。对照工作职责和签订的《购买合同》中的工作任务及各项考核指标,根据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抗体效价水平、免疫档案规范填写、无纸化防疫系统使用等情况综合评分,考核结果与资金拨付挂钩。乡镇农业(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对服务项目实施监督,对服务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及时督促整改和查漏补缺,监督情况及时反馈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畜牧技术推广站。
九、资金来源及管理
在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运行期间,强制免疫所需疫苗、
设施设备由县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畜牧技术推广站)调配。
(一)资金来源。国家、自治区购买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补助、乡镇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资金以及其他费强制免疫服务项目收费资金;严格按照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兽医社会化有偿服务定价权限和明确相关收费政策的复函》(新发改收费〔2019〕65号)之“放开我区兽医社会化有偿服务价格审批权限,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服务机构与消费者协商确定”规定,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商定、公示非强制免疫收费标准。
(二)资金拨付。完成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签完合同后,县级财政部门拨付给供给主体购买服务费的50%(预付款)。完成所有购买服务项目,经联合考核组考核合格后,兑付剩余资金。
(三)资金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企业财务制度,县财政、审计局负责兑付资金的预算、拨付、审计、监管等工作。
十、村级动物防疫员报酬发放及管理
(一)有偿服务费的分配。有偿服务费由村级动物防疫员收取后交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机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机构出具收据(发票)。所收服务费用50%为村级动物防疫员所得,由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机构统一发放;剩余50%留作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机构管理费用、缴纳村级动物防疫员社会保险(五险)、交通补贴、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等。
(二)村级动物防疫员报酬发放。按照《和田地区村级动
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由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按月发放劳务报酬
(含交通费、卫生津贴)。年终对村级动物防疫员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在绩效考核合格后,确保每名村级防疫员年实发劳务报酬不低于3万元。
十一、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财政、发改、人社、乡镇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将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行安排部署,确保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有序推进。
(二)做好未聘用村级动物防疫员保障。推行过程中,所有村级动物防疫员必须再培训,重新竞聘上岗。要做好未聘用人员的分流和再就业工作。对未聘用且未再就业的年轻村级动物防疫员,应继续为其缴纳社保(五险)1-2年,保障其就业择业。对从事动物防疫工作20年以上,男性满55岁、女性满50岁,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未满15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有关要求,缴纳至满15年,确保其届时能够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加强监管。县畜牧技术推广站对免疫质量进行检测,调控防控力量,应急处理突发事件;县发改委和审计局每季度抽查3个乡镇,每个乡镇抽查2个村,主要监督审计服务费收支情况,杜绝乱收乱支现象。
附件:1.农业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2.策勒县兽医社会化有偿服务收费标准
序号 |
代码/目录 |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三级目录 |
目录说明 |
1 |
125A0602 |
基本公共服务 |
农业 |
农业与农村(农场)经济数据资源服务 |
组织开展农业农村大数据服务,数据资源收集、整合、共享、开放及维护利用等工作 |
2 |
125A0610 |
基本公共服务 |
农业 |
动物疫病防治 |
组织落实免疫、消毒、监测、诊疗、区域化、防疫物资储备等防治措施,以及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
3 |
125B0204 |
社会管理性服务 |
防灾救灾 |
灾后动物防疫 |
组织开展灾后动物防疫工作 |
4 |
125C0502 |
行业管理与协调服务 |
行业调查 |
农业行业发展情况调查 |
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牧业、兽医、渔业、种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农村创业创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农业机械化、农村能源等相关行业发展情况调查 |
5 |
125C0602 |
行业管理与协调服务 |
行业统计分析 |
农业行业统计分析应用 |
按照《统计法》要求,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牧业、畜禽屠宰、渔业、种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农村创业创新、农村产业融合、农业机械化等相关行业统计分析及数据分析应用 |
6 |
125E0708 |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 |
评审评估 |
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 |
对境内外动物疫病发生、传播、防控状况进行风险评估 |
附件1
农业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策勒县兽医社会化有偿服务收费标准
种类 |
单位 (次) |
兽医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元) |
备注 |
常规 注射 |
药浴 |
驱虫 |
牲畜 实施 保定 |
畜禽 标识 佩戴 |
牲畜 保险 现场 勘查 |
牲畜死亡勘验 |
采血 |
去势 |
助产 |
出诊服务费 |
诊断费 |
治疗费 |
配种 |
大畜 |
头 (匹) |
5 |
3 |
4 |
2 |
2 |
20 |
100 |
5 |
100 |
150 |
10 |
10 |
100 |
150 |
指牛马驴骡驼 |
中畜 |
头 (只) |
5 |
3 |
3 |
2 |
2 |
20 |
50 |
3 |
10 |
50 |
10 |
10 |
30 |
50 |
指羊等 |
犬 |
只 |
30 |
|
|
|
|
|
|
|
|
|
10 |
10 |
|
|
分准养、 限养 |
兔 |
只 |
0.5 |
|
1 |
|
|
|
|
|
|
|
10 |
10 |
|
|
|
禽 |
羽 |
0.5 |
|
0.5 |
|
0.5 |
0.5 |
5 |
0.5 |
|
|
10 |
10 |
|
|
鸡、鸭鹅、鸽家养鸟等 |
猫 |
只 |
20 |
|
10 |
|
|
|
|
|
|
|
10 |
10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