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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勒县应急管理局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公示
2023年09月20日 10:34:09   来源:   (点击: )
[字号: ]

序号

服务类型

服务名称

实施依据

受理条件

办理程序

咨询电话

办理地点

1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含仓储、含延期)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7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根据20155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1申请 申请人向业务窗口提出申请,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予以当场正式受理,出具《业务受理回执》。对材料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对申请人不具备申请条件或资格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 业务处室承办人在受理后对材料进行审核。 4.办结 对于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批准许可决定,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09036712319

1、现场办理:策勒县色日克街道石榴花社区石榴花路39号策勒县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 应急管理局108号窗口

2网上办理:https://zwfw.xinjiang.gov.cn

2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7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  根据20155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十五条 发证机关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应当重新颁发经营许可证,并收回原经营许可证;不予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许可证变更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但应当载明变更日期。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7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  根据20155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受理: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窗口收到申请人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核,无误后,进行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若材料不齐,出具补正通知书(1小时)。 审查审批: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窗口承办人进行技术审查(有必要进行现场审查),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作出审查通过决定(1小时)。局领导提出审批意见,作出审批决定(1小时)。 办结送达:行政审批窗口办理结果以邮寄方式送达,或申请人来现场领取(1小时)。

09036712319

1、现场办理:策勒县色日克街道石榴花社区石榴花路39号策勒县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 应急管理局108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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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1214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依法经安全评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安全设施设计

递交申请材料-受理及告知补正(1个工作日内)-业务室审核(7个工作日内)-领导审阅(2个工作日内)-局长办公会决定(9个工作日内)-窗口通知领取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1个工作日内)

09036712319

1、现场办理:策勒县色日克街道石榴花社区石榴花路39号策勒县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 应急管理局108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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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10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自201312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与受理:收取申请材料,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待补正全部内容后再进行报送,若审核通过,进行受理。

09036712319

1、现场办理:策勒县色日克街道石榴花社区石榴花路39号策勒县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 应急管理局108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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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自治区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2号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十三条 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除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组织救灾工作组赴灾区现场了解灾情,指导应急救助工作; ()协调相关部门及专家核查和评估灾情、灾区过渡性安置需求情况,提出救助措施; ()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救助和支持措施; ()报告、通报、公布灾情等。 第十六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受灾人员的抚慰、疏导等工作,在应急救助结束后,对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的受灾人员,给予一定时期的过渡性生活救助,保障救助对象的食品、饮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等基本生活需求。 鼓励受灾人员自行筹建确保安全的临时性住所以及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对自行安置确有困难的,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搭建帐篷、活动板房或者使用公房等作为临时性过渡安置点集中安置受灾人员。 第十八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因灾损毁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对恢复重建房屋确有困难的家庭,可以采取安居富民、定居兴牧、扶贫搬迁、对口援建等措施予以重点帮扶或者资金补助。 第十九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七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在公示结束后,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定的补助对象应当在乡镇、街道和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张榜公示,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补助对象名单、家庭人口、倒塌房屋结构和面积、新建房屋面积、政策优惠、补助标准、补助金额和恢复重建工作时间要求等。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拨付、发放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评估核实灾情的基础上,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十四条 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四)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五)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六)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 (七)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 对应急救助物资,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优先运输。 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本辖区发生的自然灾害(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对本辖区常住人口(以农村人口为主)进行救助。

1、申请人登录“新疆政务服务网” 2、选择“自然人”,选择“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事项 3、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4、审核。应急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现场抽查,经核查通过后公示 5、公示无异议,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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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519981217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二款:对在地震预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12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812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国家鼓励、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经费投入,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3号第五十条第五十条: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宣传、贯彻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制止和纠正违反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在执法工作中避免或者挽回重大损失的;()在地震行政监督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其他需要奖励的。

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制定方案阶段:制定奖励活动实施方案,提出申报条件、程序、时间等要求,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 审批阶段:受理申报材料对业绩贡献进行审核确定拟表彰对象 公布表彰阶段:制定表彰文件、公开表彰人员名单 授奖阶段:颁发荣誉证书等 存档阶段:整理表彰文件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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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地震应急预案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12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812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200812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发布,自20095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

受理阶段:收取法人提交的材料 审查阶段:材料审查、给出审查意见 登记备案阶段:办理登记手续、材料归档、进行备案

0903671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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