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机关:策勒县农业农村局
法人代表人:许椿善
地址:策勒县英巴扎街34号
受委托单位:策勒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人代表:许椿善
地址:策勒县英巴扎街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9】32号)和中共策勒县委办公室策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策勒县机关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策党办【2019】5号)精神,进一步整合农业、畜牧、农经、农机、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在策勒县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等职能,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策勒县农业农村局委托策勒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具体事项如下:
一、执法范围
(一)依法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执法;依法开展畜禽产地检疫监管;依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维护畜产品质量安全。
(二)依法开展渔政执法监督工作;渔业质量、渔业执法工作。
(三)依法开展农资质量、种子、转基因、农药、肥料等销售经营执法工作。
(四)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各有机单位和有机户贯彻安全生产的各项法规、法令、条列、办法的执行情况;开展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操作人员考核、核发牌证、办理农业机械户异动、转籍、封存、报废,办理年度检验手续;负责农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工作,监督装备及考核场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向上级农机监理机关报送事故报表,负责农机事故处理,农机事故的技术档案管理;承担实施策勒县农机营销市场、农机维修市场、农机作业市场、农机产品质量投诉、农机跨区作业管理的具体执法工作;负责依法监督检查县农机执法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五)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流通环节检疫监管、跨省调入隔离观察,落地监管。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执行国家的产地检疫、调运检疫、重大疫情的封锁控制和普查等植物检疫的执法工作。策勒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主要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监管职责,并负责组织查处辖区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案件,监督指导辖区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执法工作。
(八)依法对兽药经营、生产、动物诊疗、执业兽医从业等方面的执法查处。
(九)农业,畜牧,渔业,农机四大类执法执法办案
(十)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执法依据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三、委托期限
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止。本委托书经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委托书一式两份,策勒县农业农村局、策勒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一份。
委托机关(盖章):策勒县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单位(盖章):策勒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
2023年5月1日